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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规则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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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官

作者:林胜超、傅蝶蝶

根据2004 年《解释》,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有三个层次:一是实际销售价格;二是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三是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由于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价与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往往价格相去悬殊,不同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到是否入罪以及量刑档次。

[案例六][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6]侵权人对相关事实予以否认,银行账单也未涉及具体产品型号,无法查明侵权产品的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故判决认定,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案例七][王某、永嘉县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案][7]因无法确定被查获的假冒匡某、范某橡胶鞋与已销售的假冒橡胶鞋为同一型号,故判决认定,被查获的假冒橡胶鞋的价值不以已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根据成本价每双为12 元左右。

[案例八][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8]侵权人辩解部分产品是劣质眼镜,生产成本低,鉴定价格过高。判决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按照同类合格产品市场成本价格计算,认定价格公允,对其认定价格予以采纳。

实践中,由于销售价格证明难度大,部分商标案件没有销售环节,有的法院考虑罪责刑相适应,采用成本价认定。不同于案例六适用认定标准最高的被侵权商品价,在案例七中,法院否定了“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认定标准后,采纳了远低于销售价格的“成本价”。在案例八中,法院则以“同类合格产品市场成本价格”认定侵权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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