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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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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关世界

作者:魏臻

(一)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设立、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姓名符号经长期使用,成为该人的人格象征,便具有了识别或区别自然人个体差异的功能,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姓名权之于自然人的意义,不仅作为一项社会标示符号而存在,更重要的是姓名之上寄托了自然人的尊严、信誉以及自我认同,并由此产生了姓名权不受侵害的专属性。《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篇,更是首次将姓名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纳入。商标权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制度,系经商标所有人申请且经商标局确认注册的专有权利。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商标的存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财产利益。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商标权和姓名权的冲突亦不例外。姓名权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姓名权商品化引发的利益冲突。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姓名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为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姓名权并未包含太多财产价值。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日益被发掘,姓名权从而具备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尤其是知名人士姓名中蕴含的财产价值,逐渐成为商品化的客体。企业未经同意,恶意抢注名人姓名为商标,用于商品的推销或开发其商业价值,从中谋取巨大商业利润。其次,姓名与商标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两者都具有区别、信用、宣传等功能,名人姓名和商标都被作为扩大社会影响力的名称符号,这为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另一方面,个别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的足够尊重,或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搭名人姓名的顺风车,待企业成长到一定规模,被侵权人则择机而告。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和战略的不明确,亦是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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