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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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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经济

作者:樊华

(一)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现状

我国2014年《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申请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商标“可视性”的传统观念,取消了可视性要求后,声音商标取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

2014年《商标法》颁布后,我国顺应国际潮流,首次明确了非传统商标的合法地位,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自从声音商标允许注册申请之后,大量企业申请注册,但最终获得注册的却寥寥无几。这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是分不开的,当前立法规定了可以注册,但缺少了关于如何认定如何注册的规定。声音商标作为一种全新商标,与普通商标存在区别,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传统商标主要依靠文字图形等视觉因素认定,而声音商标则依靠曲调旋律等听觉因素判定,但在商标法中并未考虑到这些情况,因此在实践就产生了各种问题。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我国应该支持企业和个人积极创新出一些高质量的声音商标,并在谨慎的基础上增加注册数量,以便更好地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3]在国际上,我国也应该创造条件去更好地适应其他国家的合理需求。

(二)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主要问题是审查原则不明确,没有详细规定。我国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二部分仅通过列举说明了图形与文字等可视标志何种情况下缺乏显著特征,未涉及声音商标等非视觉商标,由此产生出一些问题。

对于申请者而言,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不明确,就会出现标志本身符合商标注册条件而无法被注册的情形。[4]对于审查者而言,审查声音的工作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来承担。[5]声音商标主要靠工作人员的听觉进行鉴别,而视觉听觉这部分感官往往存在很大的主观差距,各种类型的个体对同一种声音往往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与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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