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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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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经济

作者:樊华

2018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判决,认定腾讯公司所申请的“六个嘀”的消息提示音具备注册为声音商标的条件。[1]这是《商标法》正式实施后第一例经过审理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案件。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三方面内容,案件的审理也围绕着这三方面法律争议展开。

首先,在理论方面,“独创性”这一特点是否应该作为显著性的判断条件与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认定的必要条件。根据本案的审理过程及双方意见,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将独创性也作为了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要求声音商标在认定时也要具有独创性。

其次,“嘀嘀嘀嘀嘀嘀”是否属于简单而急促的重复音,会不会因为太过单调而失去了显著性。原告提交了一系列证据用以说明该消息提示音并非一种简单重复,反之,商评委认为该声音是“嘀”声的简单重复上扬,不能获得注册。另外,将声音简单重复等同于缺乏显著性,也没有切实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最后,该消息提示音是否通过长期使用而取得了显著性。腾讯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152份文件,用来证实该消息提示音早已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被长时间利用,公众及消费者已经可以自然而然地将该声音与腾讯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联系在一起,已经达到了区分产品和服务来源的目的。此外,腾讯公司还提供了其获得“单一即时通信平台上最多人同时在线”称号期间的相关报道以及证书,用来证明QQ软件被长期大量并且广泛使用。而商评委认为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软件本身被广泛使用。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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