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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创新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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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建立健全了保护知识产权、版权和商标以及能维护相关权利的法官、法院和法律系统,保护创新主体的权益,提高国家创新竞争力。如《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国家合作研究法》《美国专利法》《美国知识产权法》等。比如,《拜杜法案》为高等院校参与科研成果转移并分享因此而获得的经济收益提供法律依据。

.《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颁布于1980年,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

《拜杜法案》使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从而产生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强大动力。其立法宗旨主要是鼓励将政府资助的大学和小企业的研究成果商品化,使研究者更注重研究成果的产业化方向,以振兴美国经济。《拜杜法案》为完善科技立法,同时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投入,注重科研成果的商品化,建立科研-教育-生产三位一体的新型研发体系。《拜杜法案》被认为掀起了学术资本主义的新浪潮,虽然随着历史的推进,人们开始质疑该法案的周限性,如学术被异化,大学公共产品属性遭到破坏。但是,该法案引领了美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型,为20世纪90年代新经济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联邦技术转让法》

美国技术创新法始于1980年,被称为《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并经参众两院通过后实施生效。1996年,对该法姐行了修订,改称为《199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美国技术创新法的制订旨在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各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在技术转让、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它对于提高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稳定物价、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该法案规定设立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传播和转让联邦政府所拥有或首创的技术情报,并将这些技术推广应用于各级政府以及私营企业)、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为该实验室所从事的每个研究和开发项目准备应用评估报告、提供各类可应用于各级政府及私营产业的产品信息,以便于各州的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采纳)、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的工作)、产业技术中心(发展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改善工程技术教育,支持大学和企业界之间科学技术情报的交流,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进程)。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有:专利与商标局(建制、官员、职权;专利与商标工作;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专利费用)、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发明的专利性、申请案审查、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专利证书的发给、外观设计、某些发明的保密与在外国提出申请)、专利证书与对专利的保护(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所有权的转授、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侵害、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他行为)等内容。涵盖了专利权从取得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对有效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有着重要作用。

美国企业非常重视专利的申请与运用,每年申请数量惊人的专利,仅以2015年为例,截至2015年6月2日,微软共获得了1183项专利,IBM共获得专利3192项、谷歌获得专利1338项,苹果获得专利875项,Intel获得专利762项。'专利的获得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该公司的创新能力。在科技公司的相互博弈过程中确实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美国发明法》

2011年9月26日,美国总统签署了《Leahy?Smith美国发明法》,美国白宫及时报道称“历史性的专利改革立法将帮助美国的企业家和商业将他们的发明更加迅速的市场化,创建新商业和新的工作岗位。”总统同时宣布6项新措施,帮助美国大学和研究实验室将想法转化为新产品,扩张美国经济,创造21世纪的新商业和新工作职位。

新发明法的主要内容有:与实体专利法相关的内容、专利授权后的重审程序、专利申请授权程序修改、USPTO财政和机构的改革、优先审查及对小型实体的扶持措施以及专利诉讼和管辖。

这个发明法注重保护小微实体的发明。比以往除了大实体和小实体外,另外新增了微实体类别,符合微实体身份的发明人可享受政府规费75%的优惠,但UPPTO目前还没有增列任何有关微实体收费的项目。符合微实体的申请人条件为:

(1)同一个发明人(独立发明人、学校组织或小个体公司)4件以内的美国用请案都算是微实体,但其国外申请、临时申请和还在国际申请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案不列入计算。

(2)发明人的总收入不能超过美国家庭平均收入的3倍。

(3)专利申请案不能授权或是因契约或法律的规定有责任授权给任何非微实体的对象。

在签署《美国发明法》的同时,奥巴马还宣布了新措施,促进新思想从实验室走向市场。主要包括:

(1)启动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所属国家高级转化科学中心,为生物技术产生提供帮助。

(2)发展国家生物经济蓝图。美国政府将于2012年1月前制定生物经济蓝图,详细说明如何利用生物创新研究来解决国家在健康、食品、能源和环境方面的挑战;生物研究是国家经济所依赖的重要部分。

(3)大学校长承诺商业化行动。通过与政府的合作,美国大学联盟、公立和赠地大学联盟和135所大学的校长承诺,进一步密切与工业界、发明人和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支持创业,鼓励大学与工业相结合,并且促使知识产品的市场化发展。

(4)美国科学促进协会会同摩尔特基金会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共同发起了大学商业化奖。

(5)发展集中于从实验室到市场创新的大学捐赠。通过创造新兴产业或者通过与商业建立合作,转化研究使来自大学实验室的新思想和发现转化为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

(6)针对新兴企业和小企业的新工具和许可证协议。国家卫生研究院技术转移办公室已经为新兴企业发展了新的协议,帮助新兴企业获得国家卫生研究院或者美国食品管理颁发的有关器官壁内部研究的早期阶段生物医学发明的使用许可证,帮助新兴企业获得NIH或食品与药物署内部研究人员开发的生物医学发明的使用权。

(7)为小企业提供新帮助。美国USPTO与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小企业管理局合作,采取先锋措施帮助小企业创新研究基金会的获得者充分利用专利商标局的小企业项目和资源。

.《特别301法案》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美国于《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

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百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1条款监督国家”,美国可不经过调查自行发动贸易报复;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则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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