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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日本与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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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有排除措施命令与缴纳课征金命令。当行业协会或企业触犯禁止垄断法时,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命令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停止违法行为及采取其他排除违法行为所必需的措施。排除措施包括:①解除违法的决议、决定、指令以及合同条款等;②排除违反行为的实效性手段;③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交易对方将来不再实施违法行为;④预防将来再犯的措施;⑤采取的改进、预防措施要报告给公平交易委员会。比如,对于行业协会卡特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解除协议、告知交易对方、公告解除协议后的价格、解散卡特尔组织、恢复原价格等排除措施。课征金制度是日本独有的行政处罚制度,该制度是以企业在实施卡特尔期间内,以卡特尔对象商品的销售额乘以一定的比率所得出的金额作为课征金征收至国库的一种行政处罚规定,与我国的罚款制度类似但有差异。当初的课征金制度的设计并不具有惩罚性质,而只是把违法所得收缴至国库,防止企业通过卡特尔获得非法利益。后来经过多次修改,提高了课征金的征收率,目前的制度事实上已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虽然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但这已成为日本学者的共识了。

其次,欧盟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责任方式是排除命令与行政制裁金。依据欧洲委员会理事会规则1/2003号第7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款的违法行为,欧洲委员会有权下达排除违法行为、废弃决定等的排除措施命令。排除命令的具体方式则由欧洲委员会依据个案灵活实施。行政制裁金与我国的行政罚款相同,主要依据理事会规则1/2003号第23条第2款之规定,欧洲委员会有权针对行为人处以行为人上一营业年度总销售额最高10%的制裁金。另外,在欧洲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调查过程中,倘若提供不正确或者容易招致误认信息的行为人,欧洲委员会依据理事会规则1/2003号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处以行为人上一营业年度总销售额最高不超过1%的制裁金。除此之外,倘若违法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已经收到欧洲委员会的禁止违法行为命令,但仍然不服从命令的,欧洲委员会可依据理事会规则1/2003号第24条第1款之规定,有权处以该行为人上一营业年度中平均1天的销售额最高5%的强制履行制裁金。

概观日本与欧盟的反垄断法可知,日本与欧盟所采用的行政措施基本相似,尽管欧盟的行政制裁金(罚款)与日本的课征金的性质有所不同,但该措置所达到的结果是一致的。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企业与行业协会的卡特尔等违法行为没有设置行政处罚措施,垄断行为大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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