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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小黄鸭”打起了版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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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说起“B.Duck”小黄鸭,其憨态可掬的形象可谓深入人心。然而,最近却同另一只名为“核桃小鸭”的小黄鸭打起了版权官司,这是为何呢?

  因认为“核桃小鸭”的相关形象与自己享有版权的“B.Duck”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构成对“B.Duck”小黄鸭的抄袭,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德盈公司)以版权侵权为由将“核桃小鸭”权利人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下称硬核桃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版权侵权、停止相关展览及推广活动,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近日,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核桃小鸭”与“B.Duck”小黄鸭不构成实质相近似,“核桃小鸭”不构成版权侵权,驳回了德盈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在该案中,如何确定两件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近似成为审理的关键。该案二审审判长邓燕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接触+实质相近似”是认定版权侵权的两项要件,其中对“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设计人员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他人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提起版权诉讼

  “B.Duck”小黄鸭由中国香港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森科公司)于2005年创作完成,之后该形象被应用在家居、文具、电子产品等不同产品类别上,相关产品受到多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欢迎。经森科公司授权,德盈公司成为“B.Duck”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内地的许可使用人。“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由禧冠有限公司(下称禧冠公司)创作完成。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禧冠公司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了大量“核桃小鸭”系列形象。2017年8月22日,禧冠公司授权硬核桃公司在中国独家使用“核桃小鸭”等形象及品牌。

  2018年12月,硬核桃公司与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意美陈公司)达成授权合作,高意美陈公司拥有“核桃小鸭”系列作品形象的合法使用权。2019年6月,高意美陈公司针对“核桃小鸭”举办了主题授权展等商业活动,不过,这引起了德盈公司的不满。

  德盈公司认为,两只小黄鸭构成实质性近似,“核桃小鸭”涉嫌抄袭了“B.Duck”小黄鸭,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涉嫌构成版权侵权。于是,德盈公司一纸诉状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近似的作品,德盈公司关于两公司版权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德盈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则坚持称自己没有侵权。其中,硬核桃公司辩称,两个小鸭子形象具有明显区别,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作品;森科公司、德盈公司针对硬核桃公司及“核桃小鸭”形象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具有明显的恶意,为维护合法权利,硬核桃公司已另案起诉,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两作品除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核桃小鸭”与“B.Duck”小黄鸭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据此驳回德盈公司的上诉请求。

  判断是否近似

  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相近似”。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这一标准呢?

  在该案二审阶段,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设计师劳动合同等新证据,并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鸭”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对此,邓燕辉表示,合议庭审理认为,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为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在该案中,“核桃小鸭”创作于“B.Duck”小黄鸭发表之后,无论“核桃小鸭”的创作者是否为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B.Duck”小黄鸭的较大可能。因此,法院无须再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交“核桃小鸭”创作者的个人信息以核实其身份。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进一步解释,在此类纠纷中,对“接触”的认定不需要被告实际的接触,仅仅具备接触可能性即可。一般而言,只要不能够合理排除被告具有接触的渠道、手段、方式,就应当推定乃至认定被告能够接触美术作品。譬如,一旦美术作品被公开对外展示,就不能够合理排除被告具有接触美术作品的渠道。因此,法院没有必要一定披露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信息。

  对于作品的“实质性近似”判断,邓燕辉表示,两只小鸭子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件作品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虽然两者有一定的近似之处,但上述相同或近似表达早在其他作者创作的鸭子在先作品中出现,并非“B.Duck”小黄鸭所独创。

  对此,翟巍表示认同。在他看来,判断两幅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的主要判定标准是在后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否与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方式存在雷同之处。只有在后作品的表达方式与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方式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并且相同或近似内容占总体内容比例较高的情形下,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才构成实质性近似。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后作品仅仅与在先作品存在思想理念上的相同,那么两者之间不构成实质性近似,社会公众完全有权针对同一思想理念进行百花齐放式的各自独创性表达。

  “保护版权就是鼓励创作,我们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期待通过划清权利保护的边界,准确把握加强版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说。他同时表示,至于硬核桃公司是否侵犯“B.Duck”小黄鸭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B.Duck”小黄鸭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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