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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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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

欧盟针对行业协会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欧盟竞争法、欧盟委员会出台的各类决定、理事会规则、指令以及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与欧盟法院的相关判例等。具体来讲,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可谓是对行业协会的成文法规制。该条规定:(一)如果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联合行动可能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其目标或效果阻止、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则应当被禁止,并将被自动认定为无效。该类行为包括:①直接或间接地固定商品买卖的价格或任何其他贸易条件;②限制或控制产量、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③划分市场或资源供应;④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不同的交易对象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导致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⑤对合同的履行附加义务,但依其性质或按照商业惯例,所附加的义务与合同的标的没有任何联系。(二)违反第1条规定之协议的决议当然无效;(三)下列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动,如果有利于改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有利于促进经济或技术进步,同时能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①企业之间的任何一项协议,或任何种类的协议;②企业联合组织的任何一项决定或任何种类的决定;③任何一项一致行动,或任何种类的一致行动。由此可知,欧盟采用了一般规定的手法与行为类型的具体列举手法,对行业协会给予了全面而具体的明确规制,这些规定引导、支撑着欧盟的竞争执法与司法实践。

.规制特色及其违法性判定标准

欧盟竞争法关于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立法体例及其相关规定与美国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比如,与美国同样,均没有对行业协会予以单独规制与专门立法,规定行业协会与一般企业同样适用于反垄断法。因此,欧盟竞争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限制竞争的协调行为。但欧盟竞争法关于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规定也具有自己的特色,欧盟主要通过成文法的形式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类型予以了明确规定。首先进行一般性规定,之后又列举了一些典型行为类型与一些可以豁免的行为,还有一些代表性判例等。其判例主要是对成文法规定的有效补充,是对成文法规定的灵活解释与具体应用,这是与美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除此之外,欧盟还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禁止行为与可以予以豁免的行为类型,这无疑增强了反垄断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判定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依据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项的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有目的标准与效果标准。现实中,如果行业协会单单实施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不一定受到制裁的,要考察该行为的目标或效果。也就是说,必须达到阻止、限制或者扭曲共同体市场内的竞争,具体表现为必须是足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产量、创新、选择或者品质产生负面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如何判断该行为的负面影响,还必须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市场势力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状况等因素。加之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欧盟判例法,这些均是欧盟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经验的不断积累的结果,也是欧盟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在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豁免规定

欧盟竞争法对垄断协议行为还作出了例外豁免的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在第101条的第3款,对适用豁免条件进行了列举。法律规定,对于那些①有助于改进生产技术、销售产品或者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经济进步;②能够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③避免企业受到不必要的限制;④在所涉及产品的相关范围内,没有排除竞争等所达成的协议行为可不适用欧盟竞争法。而且,还对垄断协议豁免的申报制度进行改革,自2004年开始取消垄断协议豁免的申报制度,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就可以自动得到豁免。对是否符合法定豁免条件的判断由原来的执法机构改为由协议当事人自行判断,其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这一规定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申报所要履行的繁杂程序等负担,同时也减轻了主管部门的工作量。但是,也增加了企业的潜在风险,比如,经常会出现企业的自行判断不准确的情况以及自行判断与法定条件不相符合的一些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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