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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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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是政府作为一个单一消费者为政府自身购买货物、工程与服务的市场买卖活动。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强化,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据统计,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金额占GDP比重达到15%~20%,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于2014年超过了17305.34亿元,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则相对较小,但发展空间巨大。宏观上,政府采购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以及频率,能够对社会需求施加重要的影响。微观上,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发挥财政的监督作用。从目前廉政建设的角度分析,政府采购有利于把政府采购行为置于财政、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可见,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对社会经济、生活环境等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既然政府作为采购的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就应该受到相关市场法律制度的制约。政府采购中的政府与市场中的经营者、消费者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应该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据《政府采购法》(2003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合同法》(199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反垄断法》(2008年)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规定、[3)地方性法律规定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的程序性、权益性规定是由《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实施的招投标方式则是由《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而政府采购中各类主体的市场行为规范则是由《反垄断法》所规制。因此,政府采购行为一般是与上述三部法律紧密相关的。《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宪法”,对于规范采购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市场主体之间公平自由的竞争,在政府采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政府采购中作用

在相关的产业领域大都设置有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一直以来,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行业协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具有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又会出现阻碍竞争的消极作用。

(1)积极作用

积极的促进竞争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向成员企业提供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情报、信息机能是现代行业协会所有机能中的最重要机能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把握招投标相关的信息对于参与投标的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优势,随时、及时地向成员企业提供行业界招投标的具体发展动态、市场状况,以及来自政府招标部门相关信息等,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机能,为成员企业顺利中标保驾护航。同时,行业协会通过对成员企业实施经营指导、各类启蒙教育等形式,实现自身的信息提供价值。二是积极调整成员企业之间的利害冲突关系。行业协会是由若干成员企业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组织内部的成员企业之间难免发生利害冲突,行业协会一般会通过监视、引导、制裁等内部自律方式,指导、调整、缓和成员企业之间的冲突关系。尤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对成员企业开展守法指导,实施行业标准、认证制度,督促成员企业履行合同,提高企业资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三是政策宣传机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业协会代表成员企业可随时向国家、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表明行业自身的愿望与意见,通过向社会大众开展广告宣传,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与协助等活动,以改善成员企业在本行业的现状,提高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四是行业经营共同化机能。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经营共同化的推进母体,在行业整合、扩充、共同化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政府采购中,采购范围广,涉及制造、销售、采购、保管、运输、研究开发、福利、调研、劳务管理、保险等方面,力促经营共同化,促使成员企业合纵连横,为采购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尤其是在经营的合理化、确保竞争力、强化交涉力等方面,行业协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消极作用

政府采购中行业协会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消极作用。鉴于行业协会广受历史传承等的影响较为深刻,以及自身存在自利性等特征,因此,行业协会行为对竞争具有广泛的影响。而且,其限制竞争行为的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这也是导致行业协会参与、操纵大量招投标活动的原因所在。口)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消极影响一般会通过主导价格卡特尔、信息交换、实施集体(联合)抵制,以及行业标准和认证、许可等行为来实现,对自由竞争机制、经济民主、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经济效率等均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

.政府采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协会在政府采购中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Q首先,政府采购赋法律规定,采用具有竞争性的招投标方式来实施。竞争性、透明性、公平性是政府采购的根本。为了保持参与采购交易的企业之间的公平、自由竞争,《反垄断法》则责无主体的行为规制则是由《反垄断法》来规制。当然,行业协会行为与参与招投标的单个企业的行为同样,应该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其次,行业协会并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也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但是,在政府采购中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业协会往往主导成员企业开展选定预定中标者、指令其他成员企业配合投标、调整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等串通招投标行为。这些行为均是《反垄断法》中所严格禁止的影响最大、损害最深、典型的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可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与排除。最后,《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制。第11条明文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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