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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使合并企业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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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美国司法部于1982年颁布合并指南以来,潜在的市场进入就成为反垄断主管机构豁免某些企业合并的理论依据。按照这个理论,如果相关市场没有或者只有很小的进入障碍,即使合并企业因合并会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甚至暂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它也不可能通过联合或单独的措施随意提价。这是因为,由于相关市场没有进入障碍或者障碍很小,因此市场外的企业一见有利可图,就必然纷纷进入市场与合并企业竞争。由于市场内外的企业存在一种潜在的竞争关系,这样,企业合并即使使合并企业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通常也不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即使合并企业暂时取得或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它也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随意涨价。

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2所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潜在的市场进入只有同时具备“及时性”“可能性”和“充分性”三个条件时,才会被视为遏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在力量。其中,“及时性”是指潜在的竞争者能够及时地进入市场并及时遏制合并企业涨价的趋势。“可能性”是指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获得以合并前的价格销售产品获利并在一定的时期可维持这个价格进行销售。“充分性”是指进入的企业应具备足够的生产技术和财力,能充分实现其销售产品的机会,这才能有足够的力量阻止或抵销合并的限制竞争的后果

由于潜在的市场进入因索对市场上既存企业的市场行为会有较大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亦应借鉴此项制度。对于那些因合并会显著增大市场份额,甚至按法定推断将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如合并使合并企业获得50%以上的市场份额),只要相关市场上不存在市场进入障碍或仅存在很小的市场障碍,即市场上存在潜在的竞争者,则反垄断主管机构可以批准这样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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