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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监控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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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适度的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良好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过度的合并则会阻碍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Q这一点,即使对企业合并推崇备至的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也不得不承认:企业合并有效益型合并与非效益型合并之分。
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其一,企业合并通常使企业规模得到扩大,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所谓规模经济,是指因企业规模的扩大,随着产出的增多,单位成本可以下降,进而引起经济效益增加的现象。具体而言,横向合并使合并企业能够实现统一的经营管理,节省管理费用,同时,通过较细的分工,有利于提高工人的生产熟练程度、降低对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缩短单位产品的生产时间;纵向合并可以使合并企业的供应、销售和生产环节协调配合,从而使交易费用锐减;混合合并可以使企业多样化综合经营得到实现,从而降低了经营风险,并且,在市场变化时可以根据情况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生产经营重点的转移。由此可见,无论是横向合并、纵向合并还是混合合并,都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可以说,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该国规模经济的发展水平,而企业合并无疑是促成规模经济的最主要、最快捷的手段。其二,企业合并还可以使合并企业的存量资产和生产要素得到调整和重新组合,这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均衡化。其三,企业合并还可以减轻过度的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I〕就市场经济而言,优胜劣汰是自然规律,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依法使其“安乐死”自有其积极意义,但过度的企业破产又会引发严重失业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此时,允许优势企业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予以合并,一方面可减少失业和稳定社会;另一方面,如果是横向合并的话,还有利于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改善竞争。
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方面。在企业合并的三种方式中,横向合并对竞争的损害最为明显和严重,过度的横向合并会直接减少甚至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从而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之目的。一般来说,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由于不会直接减少或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故其一般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过度的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也会产生排挤合并各方既有的竞争者以及阻却潜在竞争者进入合并各方所在市场等损害的效果J2)
正是由于企业合并既有促进规模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等积极的一面,又有在特定情况下严重损害竞争的消极的一面,这使得各国政府对企业合并是“又爱又恨”“又拉又打,具体反映在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中就是要根据本国目前经济形势和发展需要来确定企业监控的宽严幅度。这就意味着,企业合并监控制度的严厉与宽松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可能因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从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看,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的企业合并监控因反垄断当局笃信市场结构是决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决定因素而趋于严厉。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否认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存在必然联系并将市场绩效视为衡量一切标准的芝加哥学派主导美国经济理论以及国际竞争的加剧,美国的企业合并政策越来越趋于宽松,除了对严重损害竞争的横向合并还要予以干预甚至禁止以外,对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几乎不再干涉。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1年以全票批准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服务公司——美国在线公司和世界上最大的传媒公司——时代华纳公司之间的纵向合并。合并后的美国在线一时代华纳将成为融媒体、娱乐和通讯为一体的世界巨头,公司市值将达35000亿美元,年销售额将达300亿美元。而与此同时,杰克逊法官以美国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占有过高的市场份额和有搭售等行为而判决将其一分为二。口)当然,最终由于微软公司的上诉而幸免于被肢解。与美国相似的是日本。日本《禁止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监控一直较严厉,这主要表现其对控股公司的限制和禁止以及对处于垄断状态的大企业保留解割等严厉措施,1997年6月,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修改,放松了对控股公司的控制,为扭转日本经济近年来的萎靡不振和增强国际竞争力,日本对企业合并的监控也日趋缓和和宽松。从德国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看,1957年《反限制竞争法》颁布时并未设立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直到1973年《反限制竞争法》第二次修改才增设了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企业合并的监控由宽松走向严厉。1989年对《反限制竞争法》的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卡特尔局对企业合并的监控。近年来,随着欧洲一体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德国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也日趋宽松。至于法、英等国,则一直奉行宽松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一般情况对企业合并并不干预。5〕
从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关于企业合并监控的立法和实践看,它们都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和发展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上述各国为促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目前都采取宽松的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对企业的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以及适度的横向合并一律“放行”,只是对严重损害竞争且无豁免事由的企业合并才予以禁止。
那么,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合并监控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呢?
对此,法学界意见不一,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有不少人认为,我国现阶段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企业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刚刚开始发展,规模经济远未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制定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在内的反垄断法是不明智的,会影响国家鼓励兼并和发展企业集团等产业政策的执行。(2)笔者对此种观点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探讨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企业合并监控制度等)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问题,首先要澄清几个问题。
第一,规模经济的产生确实须依托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说没有规模较大的企业就没有规模经济,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大企业并不等同于规模经济。靠行政手段搞“拉郎配”“均贫富”,七拼八凑搞起来的大企业或大企业集团往往会因缺乏统一协调的科学管理变得尾大不掉甚至一盘散沙,这种大企业是一种病态的“大”,不仅不会产生规模经济,反而会降低劳动生产率,呈现一种规模不经济的现象。由此可见,企业的规模与效益并非永远呈正比例关系。
第二,企业的大规模或者大企业要出效益是有条件的,同时也是有限度的,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企业规模的扩大要合理化,不能盲目求大。任何行业都不存在绝对的和普遍适用的优化企业规模。任何企业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即根据自己所处的生产环境、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市场的大小和消费者的需求,来决定合理的适当的企业规模。因此,那种把我国的企业规模与外国企业规模相比较来认定我国企业规模大小的做法,对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没有意义,而且还是有害的。其二,企业规模的扩大应当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竞争的结果,市场的选择,而不是违反客观经济规律单凭主观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企业规模的扩大应当是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竞争不仅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也应当是优化企业规模的手段。事实上,我国目前企业规模与发达国家大企业相比普遍较小,这不是我国企业本身的问题,而是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各级政府不适当行政干预的结果。“可以想见,如果不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门垄断和地方封锁,我国的汽车行业决不会出现几十家甚至上百家的汽车组装厂,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也不会出现现在这种普遍偏小的状况,企业间的专业化协作程度也不会像现在这样低。"1)
第三,企业规模的扩大还要与科学的内部分工协作、统一的高效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规模经济。因为企业规模大并不意味着其竞争力就强,病态的“大”不仅不会增强竞争力,反而会因指挥中枢的失灵以及四肢的协调功能差而“处处挨打”甚至“中途夭折”,就像患了脑垂体瘤疾病的巨人,大则大矣,但不要说与人竞争,连生存都成问题。可见,只有健康的、灵活的“大”,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劈波斩浪,笑傲“江湖”!
第四,反垄断法及其企业合并监控制度既不单纯反对大企业,更不反对规模经济。从世界各国目前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看,单纯以企业规模大而判其违反反垄断法是不可能的。反垄断法及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只反对和限制具有市场弊害或者有垄断行为的过大企业(垄断性市场结构)。而这种呈独占或准独占状态的过大企业由于欠缺竞争机制的压力和动力,其在技术和管理上不再求新,而是靠减少产品数量、制定垄断高价来获取超额利润,因此,就其个体说,它不能算是规模经济;就整体经济而言,由于市场上没有了竞争或只有微弱的竞争,整个社会的“规模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由此可见,没有企业规模的扩大,则规模经济固然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大企业并不等同于规模经济°针对我国目前企业规模普遍较低,在加入WTO后又面临国外大企业的竞争的现状,采取鼓励兼并和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选择,但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须是出于合并企业或参加企业的真实意愿和需要,只有这样形成的大企业才能在市场的风雨中“相濡以沫,同舟共济”。而凭长官意志和行政手段所搞的“拉郎配”“均贫富”,尽管一时也能勉强结合,但由于欠缺“感情”基础,往往貌合神离,一旦在市场上遭遇风险,必然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落得个“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下场。
厘清了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对企业合并监控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问题作出如下结论,即企业合并监控与发展规模经济不仅在总体上并不矛盾,而且,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还会促进和保护规模经济的发展。一言以蔽之,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的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一点实际上早已反映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至今所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中。如1987年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即明确指出,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一方面必须“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大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则必须“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鼓励同行业集团间的竞争,促进技术,提高经济效益J再如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也指出,企业合并一方面要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也不得损害企业间的竞争。而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直接对《反垄断法》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作用予以肯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其原因如下:其一,我国制定和实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之“宽”主要体现为为配合中央政府鼓励兼并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战略,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奉行温和和尽量少干预的政策,对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合并尤其是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作干预,而只对严重限制竞争,以谋求独占或准独占地位的企业合并,在无法定豁免事由的情况下方才予以干预甚至禁止。由此可见,企业合并监控一般并不妨碍企业合并和组建大企业集团。《反垄断法》之“严”主要体现在对一些本身违法行为的严厉禁止,如对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的禁止、对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禁止以及对竞争危害最大的行政性垄断的禁止。另外,反垄断法还通过规定适用除外制度以及对跨国公司等外国企业并购国内民族企业的适当控制来保护规模经济在一定领域的发展。由此可见,我国的《反垄断法》及其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与发展规模经济不仅是不矛盾的,甚至可以说是协调一致的,是统一于一部《反垄断法》之中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论述的那样:“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和蹂蹒;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1〕其二,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在内的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法》能够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自由、公平和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为我国企业健康地成长、壮大直至能够与国外的大企业一较高下并战而胜之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及其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对我国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实有培育、促成和保护之功效。具体而言,从现实情况下看,我国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以及存在的大量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包括行政性垄断造成的,而反垄断法通过实行和缓的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对外商并购国内企业例外)和严厉打击包括行政性垄断在内的严重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从而为国内所有企业创造了一个自由、公平的“自然竞争”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合并活动不再受到第三者(即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干预,企业之间完全根据需要和“两情相悦”来缔结稳固、协调和高效的“姻缘”,以如此美满“姻缘”为基础,企业规模经济也就自然而然地生成与出现了。至于《反垄断法》对我国企业规模经济的促成和保护,主要是通过企业合并的鼓励制度、宽松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和包括垄断促进法在内的反垄断特别法来实现的。
总之,《反垄断法》及其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与发展规模经济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关系,两者完全可以并容于一部反垄断法中,这是由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奉行的鼓励兼并和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产业政策以及以“存在着某些垄断因素的‘有效竞争’为目标模式的“竞争政策所决定的。正像有的学者所总结的那样:企业规模与企业效率并不是始终成正比例的。从维护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国家不能不控制企业的合并,因为企业合并比企业内部积累更能影响市场的竞争结构。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合理原则”,它既不反对所有的卡特尔,也不反对所有的企业联合。它所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导致或强化其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有弊害的企业合并。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联合、扩大企业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政策并不矛盾,它们是为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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