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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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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价值观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4〕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外界事物则是价值客体,因此,价值可界定为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而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众、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者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法之间形成价值关系,法律才有价值(有用性)可言”,并认为“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应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自然具有经济法的一般价值,诸如实质公平(正义)、社会整体效益(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等,12)当然,反垄断法在具体体现经济法的一般价值时有自己的特色。对于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学者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有效)竞争是反垄断法特有的法价值,在特殊情况下(主要体现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中)由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和公平价值取代。〔3〕还有学者将反垄断法的价值概括为不同层次的有机整体,即价值体系,其中,社会整体效益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竞争秩序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自由、效率、公平则为反垄断法的具体价值。3〕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既然是规制企业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并进而调整企业竞争关系的经济法,那就意味着对反垄断法价值的研究离不开对竞争和竞争秩序的考察与研究。

从经济学角度看,竞争是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地角逐、竞赛的过程。竞争是市场经济必备的体制要求和体制现象,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素,可以说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始终表现为竞争过程。15)西方经济学关于竞争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其间先后经历了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竞争理论、马歇尔等的新古典完全(完善)竞争理论、琼-罗宾逊和张伯伦等人的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理论、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哈佛学派的可行竞争或有效竞争理论、芝加哥学派的新自由竞争理论以及康森巴赫的最佳竞争强度理论等。口)其中,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已为我国的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所认同。〔2〕克拉克认为,如果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的竞争。[3)有效竞争的最大优点在于其能平衡、协调规模经济与竞争的关系,从而实现规模经济与竞争的共存互促、协调发展。而我国目前尽管已经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但经济形势却是各行业的企业规模普遍很小,经济集中度低,企业的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差,而经济体制正处于市场化的过程中。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决定了我国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兼并,大力发展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又要打击和消除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所有这些就决定了我国竞争政策乃至反垄断法核心性的目标价值应为有效竞争秩序。而《反垄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建立和维持有效竞争秩序,是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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