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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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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的许多内容都规定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中,但是有关内容仍存在许多法律空白点。完善行政执法制度首先就要完善相关立法,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定,予以合理化和具体化。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行使行政执法的权限,尤其是对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查处的权限。

(二)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从TRIPS的一般义务及其他规定来看,TRIPS十分重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公平合理性。因此,在日后的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程序观念,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执法过程除涉及国家机密或特殊商业机密外都应公开透明,保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依法办事,执法时应出示其身份证明: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并告之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处罚后应及时将行政裁决送达当事人并明确告之其享有申诉的权利。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合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总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所有的程序,处罚结果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

要完善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机构必不可少,只有一个健全的执法机构,才能更好地分工合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功效,更全面,多方位、多角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性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性知识、熟悉相关国际公约、业务素质好等条件。一支具有专业化知识、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基本保障。全国应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提供各种培训和学习的机关,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求执法人员要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其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三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法。

(四)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该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法制观念、地方有关部门对相应刑事责任标准的模糊认识和部门利益等原因,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常常将大量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而结案。这不但放纵了犯罪分子,也助长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风气,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十分不利。此外,中国政府应采取措施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有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这种现象将会极大地阻碍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因此,中国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来克服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转变各级地方政府的观念,树立全局、长远的利益意识。其次要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各专业部门行政执法的垂直领导。这种行政体制对于摆脱地方政府的人财物制约和对执法的干扰,实现依法行政,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①再次要加强对地方保护主义危害的宣传。在执法过程中常会遇到人民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增强群众对地方保护主义危害的认识。争取在执法肘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防止行政机关的职权无限扩大

虽然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程序,而我国行政保护也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等功能,但我们应该正确理解该规定的含义,不能以此为扩大行政职权的借口,而应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大趋势。TRIPS用7个条文规定民事诉讼程序,而仅用1个条文规定行政救济程序,可见协议倾向于采取民事诉讼程序来保证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实施。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也应加强、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为逐步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职能创造条件,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公正和高效。

(七)在海关执法过程中明确暂时放行的期限

依前节所述,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0条的规定,海关暂时放行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为了达到TRIPS的要求,我国海关执法的相关规定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八)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执法中的权力

也如前节相关内容所述,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即在不妨碍保护机密资料的情况下,要求海关当局对扣押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同时缺乏知识产权权利人从主管单位处获得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及所涉及货物的数量的规定。为了能保证权利持有人在涉及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被扣押后更好地了解侵权的情况,为日后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自力救济措施奠定基础.相关海关规定应符合TRIPS的要求,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九)应规定海关扣留货物后需迅速地通知相关人员

在我国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海关扣留货物后应迅速的通知权利持有人、收货人、发货人等相关人员。这不符合TRIPS第54条的规定,也不符合TRIPS一般义务中的要求。为了避免海关有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拖延通知的情况,充分有效快速的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应在有关海关执法的规定中明确“迅速通知”的规定。

(十)应明确有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失责任的承担

我国法律至今也没有规定“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善意采取或试图采取特定的救济措施而免责”的措辞。这不符合TRIPS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为了防止行政职权被滥用,以及加重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我国执法部门应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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