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界定,即“就本协定之目的,地理标志系指识别某一商品原产于某成员领域内、或该领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原产地相关联的标志”。该定义建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相关条约的基础之上,特别与以下两个保护产地与原产地名称的公约有关,即《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的马德里协定》以及《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上述三个公约所用的名称分别是indications of source(来源地标记、产地标记),appellations of origin(原产地名称),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标志)。从上述两个公约以及TRIPS协议各自定义来看,indications ofsource译为来源地标记或者产地标记,其中来源地或产地的概念较为宽泛,从理论上来讲它一般包括了原产地名称以及地理标志,来源地或产地是“种”.而“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均是它的“属”而已。另外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来看,它又较原产地名称的概念有所扩张,因为在里斯本协定中,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中没有提及产品的“声誉”二字;而TRIPS协议中明确的说明了“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原产地相关联”。但是,总的说来,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源于《里斯本协定》中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只不过在其用词的基础上稍作了些许改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