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TRIPS协议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应该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措施,以阻止利用某种地理标志来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有关的地理标志表明了真实的原产地,或者即使以翻译的方式使用或是与诸如“式”、 “型”、“类” “仿”或其他类似的词语一起使用。协议第23条第3款规定给予葡萄酒的同音异义的地理标志平等的保护。作为我国加入WTO的回应,我国新修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2条分别吸纳TRIPS协议第23条第1款和第3款的内容,增加了关于葡萄酒和烈酒(Wines and Spirits)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