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是指人们对智力劳动成果(Creation of Minds)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可以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文学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构成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文学产权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文学产权的对象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权。根据《巴黎公约》第1条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TRIPS协议未给知识产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只是在第1条第2款规定了其所适用的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除肯定了世界知识组织划定的范围外,TRIPS协议还把“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列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同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TRIPS协议将《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主要条款并人自身,使自身成为第一个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所以它是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最广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