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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究竟归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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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没有另作规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一般应归作者,即归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假如经过代理的话)。但是,对此,人们仍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归发明人,有的认为应归专利局,还有的认为应归专利代理人所在单位——专利代理机构。究竟归谁,还是通过分析再下结论。

发明人一般不是专利申请文件的作者,除非他自己直接申请专利(如非职务发明未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申请专利的,但此时其身份为申请人)。既然不是作者,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归其享有就缺乏根据。有人提出反驳:专利申请文件是根据发明人做出的发明创造而完成的,没有发明人提供的构思和素材,就不可能有该专利申请文件。情况的确如此,但这不是发明人享有专利申请文件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构思、素材本身,而是构思、素材的表现形式。专利申请文件就是这种表现形式之一,而这种表现形式的完成者往往不是发明人。因此,主张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归发明人享有就显得过于勉强。

至于申请人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要分几种情况考虑:①由于非职务发明人往往又是申请人,如果没有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而是由申请人自己起草专利申请文件,那么他就是专利申请文件的作者,从而享有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②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人一般是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如果没有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而是由申请人自己主持,按照自己的意志并由自己承担责任而完成的专利申请文件,依《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该申请人即发明人所在单位可视为专利申请文件的作者,从而享有著作权。③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委托专利代理人完成的,按《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不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果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了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则按约定办理。否则,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归专利代理人享有。

那么,为什么专利代理人所代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其著作权不归代理人所在的单位即专利代理机构享有呢?第一,尽管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工作要承担责任,但专利申请文件并不代表代理机构的意志,而是由代理人自己独立意志表示的结果,因而专利申请文件不属于法人作品。④第二,尽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属于职务作品,但按《著作权法》第16条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这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即专利代理人享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应当属于专利局,其理由是:申请人为取得专利权,作为前提条件;默示同意将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转让给专利局。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一,如前所述,申请人并不一定是专利申请文件的原始著作权人,因而也就不一定有权转让著作权,第二,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即使允许转让,也应当有书面合同,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实际上,专利局只有相当于期刊的编辑出版权,申请人或代理人为使专利申请得以依法审批,必须向专利局进行特殊形式的“投稿”,默示同意专利局将其创作的专利申请文件出版发行。如未经专利申请文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专利局无权行使专利申请文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专利申请文件如果是委托专利代理人完成的,其著作权归属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著作权归代理人;其他情况下则为申请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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