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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名称侵权诉讼中被告向工商局提出了撤销原告企业名称的请求后,法院是否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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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名称侵权诉讼中,如本案中的情况,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有管辖权的工商局提出撤销或责令变更原告企业名称的请求,法院是否应该中止审理?

(1)法院如果不中止审理,完全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与此同时,原告的企业名称又被工商局撤销责令变更,即被工商局依法撤销或责令变更的企业名称却受到法院的依法保护。例如本案中,如果法院的判决在W市工商局的决定之前,完全可能是法院判决乙公司侵犯甲公司的企业名称,而甲公司原来的企业名称却又被W市工商局责令变更。这种结果当然不符合立法者、执法者及合法经营者保护企业名称的本意,是不公正的,不利于制止一些投机者故意登记注册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法院如果中止审理,法律依据似乎又不足。《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六种,其中第五种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由于这里的“另一案的审理”系指法院的审理,故工商局受理的纠纷不在此列,因而不能将其作为中止审理企业名称侵权纠纷的依据。第六种“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由于只是原则性地泛泛而谈,是否中止审理主要看法院的理解和判断了。因此可以讲对于上述情况下的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法院是否中止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如此,笔者仍主张法院应中止审理,理由是:①中止审理有利于依法公正地保护企业名称权的真正合法拥有者,打击故意登记注册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②尽管《民事诉讼法》对此末作明确规定,但中止审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③与企业名称权一样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而取得的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尤其如此。鉴于这种情况,企业名称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问题,完全可以参照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规定处理。考虑到商标侵权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法院是否中止审理,目前也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这类问题专门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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