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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被告的行为属于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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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即使使用了原告的作品,而且该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如果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合法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

1.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

如果被告在利用原告作品之前或利用过程中,曾得到著作权人的明示许可,如签订过许可合同,则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原告的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即使在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某些纠纷,如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甚至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地点支付报酬或者支付报酬的方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等,也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而不能对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还应当指出,即使被告利用原告的作品没有取得明示的许可,但实际上已取得原告默认的,比如被告利用原告的剧本拍摄电视剧,而原告在其中担任了一个角色,则可以视为取得原告的许可。

2.合理使用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等,只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属于合理使用。

3.法定许可的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著作权人没有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他人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即属于法定许可的使用,例如,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另外,即使被告利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属于合法使用,但原告早在两年前就得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被告的这种行为,那么由于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了胜诉权,被告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应当提倡在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前提下利用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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