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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商品化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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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试验试产,某一技术方案和工艺水平进入成熟阶段,创新主体就可以进行大量的商品生产和销售,这一阶段是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形成阶段。大批量生产水平、商业化水平的高低同企业对这一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息息相关。产品批量生产的能力受知识产权的制约,商业化的过程能否成功也依赖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控制能力。在这一阶段除了可能有技术诀窍、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商标权的产生和保护。商标代表着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的质量、信誉,对于企业开拓市场、维持信誉、保证销售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一般情况下,现代企业在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时都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商标注册,这就注定了在这一阶段商标这一重要知识产权的自然形成。通过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技术创新的各个过程都伴随着创造性的智力活动,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技术创新是新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动,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

作为经济激励的手段之一,专利制度可以通过其保护作用,使专利持有人通过自己的实施或准许他人有偿使用来收回发明的投资,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而这种收益的一部分将可能被用于新产品投资,从而形成研制f生产f应用f收益->投资f研制的良性循环。美国曾对工业企业各领域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及专利的关系进行调查,发现443个企业共支出研究经费106.41亿美元,申请专利18088项,平均每件专利的研究费用达58.8万美元。如果没有专利制度保护,这些专利研究的高额投入将无法收回,更不可能为下一轮的新产品开发准备资金。

在企业寻求以经济回报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来激励技术创新时,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多角度的,根据各类型企业的实力的不同,有的采取公平交易的态度,有的采取强势态度。

第一,公平交易型。这一类企业一般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了解深刻、运用得当,既能够因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获得经济上的高额利润回报,又能够基本远离各种原因引起的知识产权诉讼。该类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态度是知识产权能保障其技术开发成果不被他人无偿使用,能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对本企业的智力成果,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在行使权利方面以行使积极权利为主,通过签发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更不会发生恶意收购知识产权的现象。

第二,长臂控制型。这类企业一般属于综合实力比较强,对知识产权的应用非常了解的类型。它们大多占有大量知识产权,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自身谋取巨额利润。这样的企业大部分是美国公司。在行使权利方面,美国企业认为专利许可和技术标准具有众多的优点和长处,可以使该项技术创新风险和成本显著降低。对技术性知识产权的占有,可以更好地控制他人对该项技术使用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凭借技术合作发展长期伙伴,达成双赢、互利的结果。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一旦回收了研发成本,只需花费很低的管理费用,就可以取得良好的收入,在全世界范围内许可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获得巨大收益。因此,在这种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美国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之一就是进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和技术标准的推行,不断强化专利的商业化。

在技术创新的商品化阶段,知识产权的经济激励手段是以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的混合保护为表现模式的。由于商标权是在流通领域区别商品和服务种类来源的一种标志,表示着质量与信誉,为消费者快速区别并选择商品和服务种类等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一方面企业申请专利后还应把握时机,取得专利产品的商标权,不但能够利用专利权提高商品的信誉,取得更好的市场效果,而且可以利用商标保护专利商品,为其创新产品设置第二道防线;另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和续展并未妨碍专利技术的公开和专利技术的使用与推广,却延长了对专利产品利益的保护期,市场仍然保持稳定。在运用商标激励手段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几个因商标特性而产生的问题:第一,因为驰名商标的创立要依赖于一个有独特和新颖性的商标,为了企业的该商标更有经济价值,所设计的商标必须做到“易读、易听、易说、易记”。第二,商标的价值是因所依附产品的销售所和能否增加企业信誉为依据的,所以,为使该商标权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创造更大的价值,应该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按市场细分原则,有多个产品目标市场,就要有不同的商标相适应。②建立总商标与产品商标策略,即整个企业的产品有一个商标,其系列产品各自有不同商标组成母子商标群。总商标代表企业信誉,产品商标代表该产品的特殊质量或功能。这种策略,使新产品借助于总商标的信誉进入市场,乂不怕某一商品倒牌而影响总商标。这种商标权激励手段,既可以帮助该产品顺利的市场化,又可以因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而使企业获利。

技术创新在此阶段所产生的原创性知识已经可以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创新者也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权利激励是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激励中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最直接、最强硬的一种激励手段。权利激励是知识产权制度直接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些特定的权利,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因此而受到保护,从而免受因他人的侵害而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

知识产权被人们所重视,是因为其本质上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所以人们把这种智力成果在创新过程中作为一种投资是可以理解的。我国法律在该方面有诸多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以此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原则。

(1)排他原则。在任何知识产权法中都把排他性原则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根本宗旨,只有排他才能保证专有,但是又不是绝对排他,所以要对权力行使范围、地域性、时间性进行规定。当排他性过强时,就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具有垄断的特性,而这种垄断性是否有利于该法的发展,是人们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目前强制许可证、越来越频繁出台的各种技术标准就是排他性原则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实力是较强的企业充分运用这种权利在商场上获得高额利润,以激励自己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2)优先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法律权利中一种比较常见的优惠原则,但在知识产权法中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专利权为例,优先权首先体现在申请专利期间,其次体现在收购合作伙伴的专利权的优先上。如果专利审批国已加入《巴黎公约》,那么该成员国公民的发明创造向某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专利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企业对这种优先权的有效利用将使其创新成果分布更广,促进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原创性知识的商业化,取得产品的技术创新,获得更大规模的成功。

(3)宽容原则。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实行的一系列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在专利申请时期,实行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合法登记制都体现了该法对权利人的宽容态度。如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的行为,对一切不与法律、道德相悖的,同时对企业、社会有益的微小的进步都予以认可。这一点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大企业获利的工具,而对中小企业或是其他较弱类型的企业也给予了以知识产权激励技术创新的机会。任何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创新目标,并申请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技术创新商品化阶段,也就是技术创新成果扩散阶段,几乎处处可以碰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通过新技术研制的产品的商业化上市,要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就必须持有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果这些新技术产品尚未权利化,不仅会失去市场占有,甚至会被诉诸法庭。因此技术商品化阶段加强对新工艺、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是其重点。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所保护的客体虽然不同,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系统工程,仅会应用某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而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应用多种法律途径保护知识产权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一项新产品的开发运用,其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产品结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形及包装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要时还可保留部分技术秘密以增加保护的实际效果,再加上商标申请,这样足以使该产品拥有一个知识产权立体式防卫系统,起到交叉保护的作用,使侵权者无懈可击。这是专利持有者采用单一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所不可比拟的。在保护自己产品知识产权的同时,还要监视市场产品的销售情况及有无同类侵权产品的出现。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反馈信息,并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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