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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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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国际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水平和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表现为从19世纪起便开始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出现、公约的制定及国际组织的成立。特定的国际公约反映特定的国际经济内容。国际知识产权关系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是以“知识”为内容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

国际经济关系本源于各主权国家对人类共同资源的占有与分配的矛盾。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与有限性,及人类对白然资源的索取与利用的无限性,必然导致主权国家对资源开发与利用上的冲突与相互配合。许多国家在特定的经济内容方面存在利益一致性,当这种“许多”与“特定”及“一致”达到一定规模,必然发展成相应“层次”的国际经济关系,在国际社会中形成“统一”的规范。这种统一的规范将为与规范所代表的经济利益相一致的国家所遵从与维护?为不一致的国家所破坏与反对。主权国经济自身运动与发展的永恒性,决定了这些规范的不稳定性,一般表现为两个层次:规范本身总是不断变化,以与所代表的特定经济内容发展相一致;国家与规范利益一致与否?会选择加入或者放弃。这种规范往往以一定的形式出现,如国际公约或相关国际组织。

国际知识产权关系是国际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水平和国际贸易关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知识”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保护知识产权。17?18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建立、国际分工的扩大和国际贸易的增K,世界各主要国家在经济关系上日益密切,必然又进一步导致世界市场的扩大和国际贸易的增长。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保护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随着“知识”载体的有形商品的大量输入与输出,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国际化。以“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关系上升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与保护成为一部分国家的强烈愿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相关国际公约在这样的国际经济政治背景下相继出现。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国家遵照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对其设定的国际义务,通过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所实现的。就世界范围而言,生产力水平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较大差异。当知识产品还只是在一国之内流动与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知识”的国际流动与传播不可避免,差异必然转变为国家之间的现实利益冲突。对于一个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国家来说,其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或充分保护.都是对本国利益的损害;而对于一个拥有较少知识产权的国家来说,如果其所保护的主要是外国的知识产权,也是对本国利益的损害。这两种损害来源于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差异。国家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内在原因,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这种需要是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保护的原动力。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认为: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才产生剩余价值。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部门多数属于非物质经济,都不直接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传统物质经济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分割,知识产权的价值才能转价出来。这也是为什么一些步入“新经济”的国家如此急于将世界合并人由他们主宰的秩序,竭尽所能地推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另一原因。一些以“新经济”为基础的国家,都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传统产业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这些国家利用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统治地位,抬高非物质经济部门产品价格,压低传统物质经济部门产品价格,利用这种“利润倒逼”机制剥削传统产业。而这种“利润倒逼”都将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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