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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重申执行的已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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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协议》中再次强调的原则。

(2)保护公共程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TRIPS协议》第八条第二款提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八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在《巴黎公约》中提出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在《TRIPS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巴黎公约》中提出的,在《TRIPS协议》中再次加以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中提出的,在《TRIPS协议》中再次加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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