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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条件——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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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造性的含义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用来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备的先进程度。其核心在于“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这种区别特征也正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所具有的“发明”之所在。所谓“进步”,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倒退。

专利制度建立初期,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新颖性就可以取得专利权。申请专利的技术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往往没有太大的差别,专利申请曾一度泛滥,失去了专利制度存在的意义。19世纪末期,一些国家的专利法相继引入创造性标准。美国专利法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前苏联专利法称为“本质性区别”。我国也将创造性作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2)创造性的判断

创造性虽然是客观存在,但却无法量化。对创造性的判断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无统一标准。实践中判断创造性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创造性判断应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较,而不能与审查判断时的已有技术相比较。技术不断发展,申请日和审查口之间有一定的差距,审查判断的日期要比申请日期最长可滞后3年左右,这期间技术水平将大大提高。若以审查判断时已有的技术作为判断标准,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②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通技术人员”是为统一审查标准而虚拟的人,其具备该技术领域已有技术的一般知识,即不是该技术领域的专家。

③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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