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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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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性

这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十分重要的特征。知识产权在其法律属性上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民事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实现其特定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与侵害的行为范围。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涉及人的人格、尊严、名誉、财产等重要方面。在已经存续了两千余年的罗马法中,早已将这些权利归纳为涉及私人利益的基本权利,称之为“私权”。尽管知识产权的出现比民法中的债权、物权要晚许多年,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因而依然具备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基本权利属性,依然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

(2)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它包括:一是在知识产权的权力类型上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类型;二是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上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内容,法律直接规定了其包括的权利内容为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发表权等,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如著作权的永久出租权,因法律没有规定该权利,因而不给予法律上的支持。从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法开始,即给予作者和其他版权享有者以法律形式的许可,将行政色彩的特许以法律形式确定为权利。因而,从一开始即否定当事人以约定形式设定权利。在现代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尽管没有明确说明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但是在立法内容上均体现了这一立法意图。例如:法国1957年的《文学、艺术产权法》、1985年的《关于著作权和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的法律》,德国1965年的《著作权法》,美国1976年修改的《版权法》以及我国199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上述法律均直接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密切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一定的保护,体现了知识的价值及其商品属性,体现着法律给智力创造者以得到对价的机会,以便提高智力创造者的积极性。但是同时,对知识产权的过分保护就是对社会的不公平,因为这将有碍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传播,阻碍着社会发展的步伐,所以,确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力求在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权益与满足社会需求之间寻求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3)体系的非密封性

知识产权体系的非密封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内容与类型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相反,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过去尚未被人们认识到的新的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被不断补充进去。不过,这种补充不是通过人们的约定而是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的。所以,各国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立法的修订上,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其修订的频率是相当高的。

(4)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融合性

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既存在着创造性劳动主体的人格利益,又存在着创造性劳动主体的财产利益。从权利角度上看,这种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又被称为“人格权”和“财产权”。在理论上,这种现象被称为“两权一体性”。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这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一个特性。知识产权因此而成为独立于民事人身权与民事财产权之外且与之并立的民事权利类型。知识产权的“两权一体性”源于知识产品的人格与财产的融合性。当人们对知识产品的财产利益实施支配时,其呈现为财产权;同时,知识产品乂具有人格性的一面,所以当人们对知识产品的人格利益实施支配时,其呈现为人格权。由此,知识产权融合了人格权与财产权为一体。

(5)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指特定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是初始性知识产权唯一的享有者,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一切后来者想要获得同一特定知识产品初始性权利以及利用该权利的任何可能,都将被阻止。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取决于受法律保护的特定知识产品所具有的独一无二性。在人类社会的生产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知识产品,如用于满足人类社会提高生活质量需求的作品、音像制品、广播和电视节目等,用于满足人们提高生产效率的发明专利,用于阻止混淆的商标标记等。这些知识产品可以被大量复制,可以被众多的人同时利用。但是其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因为人们的消费行为而消失。人类社会并不需要重复产生同一特定的知识产品,为此,法律仅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提供一次初始性保护,而知识产品的复制并不享有知识产品的法律地位。因此?特定知识产品的独一无二性产生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如果从行为效果上看,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的同时也就获得了法定垄断的地位。因为凡未经知识产权初始性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他人均不得行使已经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6)期限性

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相比较,知识产权的期限性十分明显。准确地讲?它具体体现为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期间限制。法律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存续期间给予明确规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在法定期间内,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法定期间届满,知识产权中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就消失了,任何人对作品的自由的、正当的使用不被法律所禁止。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期限性体现着法律的公平精神:一方面给智力成果创造者以得到对价的机会,满足其生活和继续进行智力劳动的物质需求,以提高其从事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满足社会对科技发展、文化艺术传播的需求。但是,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不存在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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