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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一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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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来源于法律对人类知识和智慧成果的赋权。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无形成果,经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不断增加,知识产权正在进入一个更广的区域。学习中需要注意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本章所讨论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是对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性①

知识产权的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无形性。这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这一特征将其与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例如:对于有形财产,如一辆汽车,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卖、出借或出租它,标的都是这辆车(即有形物)本身。而一项专利权则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或“销售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无形性的特点,给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保护和贸易带来了复杂的问题。(2)地域性。由于知识产权是基于一国的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而一国必有其领土地域,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自然具有地域性。比如,根据A国法律获批的专利权,在B国或C国未经认定和确权,则该专利根据B国或C国的法律不受保护。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确权的内容、保护的水平、保护的内容都是不同的。(3)专有性。指在权利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也指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4)时间性。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知识产权是有效的,而超过了这个期限,权利终止。其后,表现为一定信息的知识产权的客体进入公知领域。(5)可复制性。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

(三)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

.私权性和平衡性

理解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前提。首先,从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和市场流转的属性来看,考虑到知识产品的无形化、创造难、权益易受侵犯,以及“法律应当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①,在市场交换中需要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专属的所有权。排他性许可确保了知识产权可以在整个市场上被更适当地传播。知识产权的这种基于私人意志的法律特性,在权利的运用、管理和保护中有所体现。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知识产权促进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立法机关和行政当局需要慎重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在立法上表现为对私权的适当制约,在执法上表现为对自由裁员的合理运用。

.垄断性和专有性

根据一国法律,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表现为: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置于知识产权人的控制之下,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否则将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一国法律,每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项所有权,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能允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的不相容的权利,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唯一性。

.政策性和阶段性

研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必须同时考虑一国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限度和规制。如果一个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是合法的,但根据反垄断法或竞争法却是非法的,该国的执法机关保留进行干预并限制行使知识产权的权力。

基于各国国情、产业发展阶段和企业形态的差异,产业政策在不同的经济体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是不同的。产业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维持有效竞争、合理配置资源、保护幼小民族产业等。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对于产业政策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是实现政策调控、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现阶段,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反垄断规制,必须把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作为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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