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

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

热门标签:开发打电话机器人软件是什么 泉州智能语音电销机器人 山西电销自动机器人 智能电销机器人是什么原因 Yeta电销机器人 代理 云南银行智能外呼系统要多少钱 高德地图标注删除 南通如皋400电话怎么申请 南通客服外呼系统
1999年5月,在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后不久,美国微 软公司在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在 办公电脑中使用未经授权软件一案由传媒曝光。由于是在敏感的 时期、由特殊的原告、就中国社会中当时广泛存在的最终用户使用 未经授权软件问题进行诉讼,因此该案引起了中国传媒和全社会 的广泛关注。微软诉亚都案所涉及的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从1999年8月至12月在中国知识产 权界引发了一场论战。

论战一方(“合理保护论者”)的主要观点是①:(1) 一个国家 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在遵守相关“世界水平”的前提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中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2)根 据著作权法原理,著作权本来并不延伸到最终用户对侵权作品的 使用,即所有作品的最终用户使用侵权作品本来都不构成侵权。 所以,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本来也不构成侵权。(3)在最 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上,法律保护水平的“第一台阶”并 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TRIPS协议就 属于“第一台阶”。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 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这是“第二台阶”。如区分是营利性使用 还是非营利性使用,是商业目的使用还是非商业目的使用等。“第 三台阶”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 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使用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 就构成侵权。(4)坚决反对在中国实行“第三台阶”即超世界水平 的保护。(5)根据当时有效的第一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追究 最终用户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

论战另一方的主要观点是:(1)软件性质特殊,容易被复制, 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应与其他作品不同,不仅要在制造、销售领域 予以保护,禁止违法复制和销售,而且要延伸到最终用户,对软件最 终用户的非法复制和非法使用也要禁止。(2)软件最终用户在使用 软件时,往往伴随着复制行为,这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所以,将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时,《著作权法》有必要作出 调整,规范软件最终用户的行为。(3)第一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已经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了规定,已经达到了“第三台阶”。

微软诉亚都案在当年年底有了结果。1999年12月,法院从 诉讼程序的角度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微软公司对北京亚都科技 集团的起诉。法院没有就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构 成侵权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作出实体判决。


标签:广西 铜川 广州 鄂尔多斯 常州 佛山 喀什 长白山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本文关键词  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相关的同类信息!
  • 本页收集关于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的相关信息资讯供网民参考!
  •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