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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时的又一轮论战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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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关于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问 题的论战引发了中国各界对知识产权的深入思考。此后,中国领 导人提出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论断,并在国际知 识产权保护方面倡导「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 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 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 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1999年论战之后,代表国外软件企业商业利益的中国某些民 间团体依靠国外的财力支持,积极向中国法律界、学术界和产业界 渗透,以影响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修法过程,使中国的软件著作 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其结果是,在2000年年底给出的《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草稿中,一方面删去了符合中国现实国情, 但不符合“超世界水平”要求的原有条款;另一方面又不顾中国国 情,为定位在“第三台阶”制定了周密而又无懈可击的条款。

为此,以2001年1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出的《中国 民间论战软件保护立法》为发端,以随后在新浪、ChinaByte、搜狐 等网站开辟的相关专栏为主要载体,在2001年年底第二版《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前后的几个月时间内,法学界、信息产业界和理论界的“合理保护论者”发起了又一轮反对“超世界水平”保 护软件著作权的论战。

“合理保护论者”在坚持反对在中国实行“第三台阶”即“超世 界水平”保护①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本 来应当定位在“第一台阶”,但考虑到中国扶持发展软件产业的需 要和软件的特殊性,考虑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现状, 中国可以定位在“第二台阶”。

在200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两会”开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 和全国政协委员认为:对中国软件保护水平问题,应当重视各界 呼声,顺应民意。他们为此分别提出了议案和提案。这些舆论引 起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③。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有如下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 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 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 责任。”(以下将此条款称为“司法解释软件用户条款”)从该条款 看,只有“商业使用”的最终用户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司法解释在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上就将中国的软件保护 水平明确定位在“第二台阶”。这是顺应民意、符合国情、遵循法理 的重要规定。至此,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总体 而言趋于合理。

可见,以20世纪末的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论战和对知识产权 的重新思考为契机,中国国内各界开始反思知识产权,开始注重以 维护本国利益、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作为建构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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