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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制行政——执法权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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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我国“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 要内容,和司法保护相比,行政执法具有主动出击、方便快捷、 成本低等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1984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时就明确了专利行政执法权,规定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行为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 赔偿损失。但在经历《专利法》的三次修改后,专利行政执法的 内容重心从主要处理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转移到主要查处专利违法 行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权限不断回缩,仅余“责令立即停止 侵权”。这主要是考虑到专利行政机关强制力不足,且专利侵权判 定时有争议,当事人最终还是会起诉到法院。为避免公权力资源 重复浪费,不如缩小行政执法权限,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引向司 法机关。

对比《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有关行政执 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各部门执法权限并 不一致。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规定仅 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既无主动查处权也无行政处罚权。其 他两部法律对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均赋予了行政机关主动 查处的权力。如《著作权法》规定,对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法》 更是规定对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都有权依法查处。

对于认定的侵权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和版权行政机关不仅 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还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权。《海关 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分别规定海关和质检机关 对查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可见,在我国现 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中,仅专利行政机关对严重的专利 侵权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

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小导致执法威信和威慑力弱,面对电子 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数量庞大,群体性、重复性侵权多发的新形势,专利行政机关既无主动查处权,也无行政处罚措施, 即便认定侵权也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还不如平台商直接删 除链接、关闭店铺更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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