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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性与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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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外部性与国民待遇原则相悖。一国的创新成果,在本国获得知识产权后,可以从知识产权产品销售中得到一部分垄断收益,同时也会产生净损失。如果该创新成果在外国没有得到保护,就无法从外国市场销售中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收益。对于外国消费者,就将产生外部性,外国可以免费搭车。因此,外国拒绝给予对方国民待遇地位是合理的选择。

现实中,创新国家防止他国免费搭车的手段主要是依靠世贸组织赋予其成员的贸易制裁权来实现的。理论上,国家间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动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民待遇原则的给予是相互的;二是国际合作可以扩展创新成果的销售市场,从而有利于回收创新投资。当一国市场可以获取的利润总量有限,不足以弥补创新成本时,合作将是支持全球创新的政策选择。特别是公知领域的创新需要巨额投资,通常是单个国家难以承受的。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国际合作研发公共项目就是合理的选择。例如,欧洲几个国家联合建立粒子加速器中心,为欧洲物理学家进行研究提供重要设施。再比如国际空间站,就是由美国、俄罗斯等国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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