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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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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论界

作者:杨守晶

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我国法律规范的构成上来看,通常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为专利、商标、著作权。法理上,有权利即要探讨保护的对象,即权利的客体。著作权客体为作品,专利权客体系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而商标权的客体,却并不局限于商标标志本身。将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与著作权、专利权对比会发现,作品、发明创造均有更为具体的外延,例如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独创的文字或图案等内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常常载明于专利的图片或权利要求书内,而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并非仅限于商标标志本身。司法实践中,按照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查明使用了与引证了与商标相同的标志,并不能当然地得出侵害商标权结论,而审理著作权、专利权侵权案件,只要查明剽窃他人作品、实施专利权人技术的事实,在没有法律拟制和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可得出行为人侵权的结论。商标权之客体可从商标的定义中找到答案。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个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即能构成商标。商标的构成是标记或标记组合,但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来源。故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对象并非绝对地局限于商标标志(或标志组合)本身,商标法律通过保护商标,达到的是保护商品权利来源和商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八条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即公众看到商标,所认知和联想的是商品的提供者以及提供者在商品质量或设计上的商誉。也就是说,相比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制度,商标的保护侧重商品来源以及商誉的维护,即更偏重对市场秩序及竞争公平的维护。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说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的是独创或新颖的智力成果,着重对权利人“智力成果”的维护,商标则着重指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商誉,注重对市场主体“信誉”的保障,间接保证了商品及服务的质量和经济秩序。从保护对象的意义上讲,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更为紧密,对于商标的保护,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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