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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食用菌品牌分析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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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用菌

作者:杨娟

1 商标关键字的使用侵权认定

由于商标的使用与商标的侵权之间具有直接联系,因此商标的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要素之一,这一原则对于互联网时代下判定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在我国也发生过一些与商标关键字相关的侵权案例[2]。例如,“百度在线”案件,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过程中未经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就突出显示了与其相关的商标关键字,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对商标关键字的使用一方面容易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也致使消费者在关系判定上出现混乱,而网络服务商也由于未充分尽到相应的义务,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商标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

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权利人未利用他人的商标来展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则难以将其认定为商标侵权。这是由于消费者无法了解该商标,也就不存在混淆消费者的问题发生。因此,仅仅在标签上标示出与他人相关的商标,或者是在购买他人商标后,将其作为关键字展示出来,也不属于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只有明确划分商标的来源,才能判定商标是否侵权。商标使用甚至是判定商标侵权的要点,就是以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前提,在互联网时代,商标的使用形态逐渐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元标签和关键字的应用。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时代,认定商标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采用商标的使用原理,即在元标签的使用或者是关键词的搜索排名上,侵权人的行为必须要在其网站或者是域名上显现出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消费者由此可以接触到该商标,只有满足这项条件,才构成对商标使用,才能判定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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