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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克和贝塔上演著作权纠纷“连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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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一边是家喻户晓的童话大王,创作了知名童话作品《舒克和贝塔历险记》;一边是国产动画大制片厂,改编制作了动画片《舒克和贝塔》,让两只小老鼠的经典形象跃然于荧屏。本应惺惺相惜的两方却在舒克和贝塔的IP授权问题上“交火”不断。日前,双方就此再起争端。

  3月14日,郑渊洁在微博上发表一则公开声明,指责烟台优尼福瑞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优尼福瑞公司)未经其授权生产销售“舒克贝塔”联名款服装,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同时将矛头指向此次IP授权的源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美影)。郑渊洁表示:“著作权法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使用改编作品行使其他权利时,需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上美影无权单方授权第三方使用‘舒克和贝塔’用于经营。”

  上美影随即发表声明回应,表示其系《舒克和贝塔》动画片及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人,有权将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授权他人使用,该授权行为系上美影行使自身拥有的著作权,并未侵犯原著作者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不难看出,双方争端的焦点已十分明显:身为原著小说作者的郑渊洁和作为动画改编制作者的上美影,究竟谁真正有权将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授权他人使用呢?

  争执不下缘于授权

  其实,郑渊洁和上美影围绕“舒克和贝塔”著作权问题的恩恩怨怨已有30年之久。1989年,上美影与郑渊洁合作,将郑渊洁的童话作品《舒克和贝塔历险记》改编制作成了13集动画片《舒克和贝塔》。白帽子、黑耳朵的“开飞机的舒克”和蓝帽子、棕耳朵的“开坦克的贝塔”,自此成为了80后、90后的童年回忆。但合作双方很快就因著作权问题产生了分歧。这30年来,是是非非纠葛不断。

  最近的这次争端中,郑渊洁再以“其系改编作品《舒克和贝塔》的原著作者,舒克和贝塔的衍生开发应取得其授权”为由,向授权开发方优尼福瑞公司和授权方上美影同时发难。

  对此,优尼福瑞公司发表声明反驳,表示其获授权使用的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系上美影以绘画形式表现的美术作品,不同于郑渊洁所著文字作品,亦非郑渊洁的文字作品在法律意义上的衍生作品。

  上美影认为,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舒克和贝塔》动画片系上美影摄制,因此《舒克和贝塔》动画片著作权归属上美影;《舒克和贝塔》动画片中的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系上美影原创,因此该动画形象著作权亦归属上美影。上美影有权将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授权他人使用,该授权行为系上美影行使自身拥有著作权的方式,并未侵犯原著作者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是否侵权需要比对

  关于双方争执不下的法律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动画片《舒克和贝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在对演绎作品的一部分行使著作权时,如果使用的是原作品中没有、演绎作品中新增加的独创性部分,则不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使用的是原作品中已有、演绎作品中仅是转换性表达的部分,则可能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具体到舒克和贝塔事件中来,若想判断使用舒克和贝塔的动画形象是否侵犯郑渊洁原著小说的著作权,就要看原著小说对舒克和贝塔形象的描述与上美影制作的动画形象有多少重合的部分,以及重合的部分是否属于舒克和贝塔形象的显著标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假如原著小说仅将舒克和贝塔描述为两只戴帽子的小老鼠,那么上美影对动画形象的设计就有很大的创作空间,这种情况下创作出来的动漫形象已经形成新的美术作品,上美影是可以独立行使相应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原著小说对舒克和贝塔形象的描述细致到一定程度,且上美影是依据小说描述设计的动画形象,此时若想授权使用舒克和贝塔的动画形象,则还需取得郑渊洁的授权。

  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阮开欣看来,虚拟角色的美术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对其授权和利用一般仅需获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虚拟角色的美术形象通常不会与文字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除非文字作品中对于虚拟角色的形象存在独创性的描述,并且与美术形象是对应的。此次事件中,作为视听作品的动画片是小说的演绎作品,这并没有争议,但是对美术形象的商业化使用行为并不是对动画片的使用,而是对美术形象的使用,不存在小说情节的再现,不应涉及文字作品的版权性使用。

  再创形象做好保护

  针对舒克和贝塔这类的二次创作而来的动画形象授权开发问题,如果对于美术形象的商业化利用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还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问题,比如让公众误以为该商品与虚拟角色的作者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

  阮开欣介绍,创作者对虚拟角色享有的商品化权益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虚拟角色的原著作品名称或虚拟角色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原著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其对于原著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虚拟角色形象或其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原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虚拟角色的原著作品名称或虚拟角色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我国法院在“功夫熊猫”商标注册纠纷案件等的司法解释中已存在对“商品化权”的承认。“商品化权益”虽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利益,类似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也并非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用以驳回商标注册,但是基于此种思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规制类如“舒克和贝塔”的权利争端,或许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事实上,郑渊洁已经开始在舒克和贝塔的动画形象认知替代上发力。据了解,郑渊洁旗下皮皮鲁总动员公司在2019年制作了舒克和贝塔的全新3D动画形象,新版《舒克贝塔》动画片区别于上美影《舒克和贝塔》的故事情节,已推出两季,收获了不俗的评价。新版《舒克贝塔》的IP开发也开展得如火如荼,如联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某国产牙膏品牌等进行了一系列商业授权。

  郑渊洁和上美影的纠葛尚未落幕,但是舒克和贝塔新的故事已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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