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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持使地名商标无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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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公司将阿尔山(中文译为“阿尔山”,蒙古语中的温泉)注册为第32类商标。内蒙古云鹭水业有限公司是位于阿尔山的矿泉水生产商,中国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第1款第2项对商标提出无效要求。

关键立法问题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构成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否则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该商标是中国内蒙古一个地方的名称,该地方以其丰富的矿产资源而闻名。因此,商标的可注册性取决于该名称是否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注册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除地名以外的任何含义。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其他特征的商标不得注册”。这表明固有地缺乏独特性的商标是不可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商标用于“水[饮料],果汁”,具有描述性,非区别性和不可注册性。

自清朝以来,阿尔山地区就以生产矿泉水而闻名。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商标不仅是行政区划的名称,而且是那里发现的著名和高质量矿泉水的代名词。该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名称的垄断,鼓励该地区的其他矿物质水的企业合理利用。

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该商标违反了的第10(2),11(1)(2)商标法律和裁定无效登记。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诉法院(北京高等法院)后来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和2019年12月6日维持了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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