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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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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FLPIP)于2020年11月5日生效。FLPIP修改了有关以下方面的现有法律:

发明;

商标;

异议问题;

无效和侵权行为;

伪造问题;

商业机密。

FLPIP的第163至169条涉及商业秘密的监管。

商业秘密定义

FLPIP第163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由具有法律控制权的人保存的带有工业或商业用途的所有信息,并且……被标记为机密”。这与以前的法律不同,在该法律中,商业秘密不需要一方进行任何类型的控制。

此外,FLPIP第165条现在规定,对商业秘密具有法律控制权的一方是唯一可以将这种商业秘密传递给第三方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的一方。看来,当事方现在必须证明其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合法控制权,以便将该商业秘密视为本身,并使该当事方能够传输或授权其使用商业秘密。

FLPIP保留先前法律对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例外。但是,它为这些例外情况添加了行业界易于访问的信息。

记录商业秘密

由于FLPIP包括任何已知或未知材料,因此用于记录商业秘密的材料支持现在变得更加广泛。与先前的法律不同,商业秘密中包含的信息不必涉及以下内容的性质,特征或目的:

一个产品;

一个方法;

生产过程;

分配过程;

产品的商品化或服务的提供。

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FLPIP第163条引入了“不当使用”的概念,该概念定义为以与工业,商业或服务中的良好做法相反的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并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这包括由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第三方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FLPIP认定,不当盗用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即构成侵权。它还将为获得损害或获得经济利益而未经授权而访问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归类为犯罪。为清楚起见,FLPIP第164条确立了不被视为不当拨款的内容。

保密义务

FLPIP第169条规定,当局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但是,不由任何利害关系方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义务现在也适用于:

利害关系方或其授权的任何一方的代表收听和接收法律通知;

司法或行政官员;

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涉及的证人,专家或任何其他方,或可以使用属于此类程序一部分的文件的证人,专家或任何其他方。

违规处罚

根据FLPIP第386条,明确认为不当盗用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使用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销售,进口,出口或存储。是行政违规行为。根据FLPIP的第388条,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一方适用的罚款要高于先前法律的罚款。

评论

FLPIP通过以下方式为保护商业秘密带来更多的安全性和确定性:

引入不当使用的概念;

将商业秘密的管理范围限制在对其具有法律控制权的一方;

将非法盗用或使用商业秘密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对违反法律的当事方施加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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