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最高法院在Moseley诉V Secret Catalogue,Inc.,537 US 418(2003)中裁定,FTDA要求对商标进行实际稀释的证据,而不仅仅是“稀释的可能性”,以确立商标的合法性。商标稀释声明。”[20]在Moseley,被告在肯塔基州伊丽莎白镇的一家脱衣舞购物中心拥有一家名为“维克多的小秘密”的小商店,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以宣传他们的新商店-以前被称为“维克多的秘密”。分发给陆军上校。上校“被他认为试图使用知名公司商标的行为所冒犯。为了促进“不卫生的杂货”的销售,[并]将副本发送给了[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发出信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及其任何变体”名称,之后商店的名称更改为“维克多的小秘密”(Victor's Little Secret)。[21]对这种名称的更改不满意,维多利亚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起诉“维克多小秘密(Victor's Little Secret)”的所有者,因为违反FTDA收到了一项禁止令,禁止被告使用商标“维克多的小秘密”(Victor's Little Secret),理由是该商标造成了维多利亚州的秘密商标。第六巡回法院确认了该命令,最高法院推翻了先前法院的命令,认为维多利亚的秘密提供的证据并未证明商标被稀释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