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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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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徐新源

(一)将名人姓氏或名字注册为商标

《民法总则》第99 条规定,我国公民有使用自己姓名的自由,法律保障其自由不被干涉。在适用此条款对抗商标权时,异议商标应与被侵犯姓名完全相同,如争议商标与被侵犯姓名并不完全一致,用姓名权对抗商标权则难度较大。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将姓名注册为商标,因此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姓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当今社会,名人姓名的潜在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名人姓名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商标的区分功能,同时还具有强大的宣传功能,从而导致有些企业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期望带来不菲的经济效益,也致使商标权与姓名权产生冲突。

(二)将名人姓名谐音注册为商标

近年来,出现很多名人姓名的谐音被滥用的案例。姓名的谐音往往会使社会公众联想到对应的名人,从而将商品或服务与该名人自动联系在一起,同样起到了吸引公众的视线及消费者购买欲望的效果。这实际上也是对名人姓名的消费,并通过此消费获得利益,甚至可能对名人人格造成侮辱。但此类商标并没有与名人姓名完全一致,只是谐音,因此要认定该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难度更大,证据收集更困难。

(三)将已故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

姓名权是传统的民事人身权利,人去世后姓名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其继承人也无法直接继承已故人的姓名权。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已故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客观上仍然能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该姓名权就带来了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按照遗产的继承规定应属于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已故名人姓名被其合法继承人垄断用于商业,则他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构成侵权;如果未被其继承人进行商业使用,则他人将其注册为商标善意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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