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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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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间故事

作者:郭俊

1 在先权利的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在先权利包括商号、工业外观、版权、原产地名称、姓名权、肖像权。欧共体也界定了在先权利的保护,包括十余项在先权利均不能涵盖全部范围。各国参加的多边条约来看都是从立法原则明确了在先权利的保护,因各国制度不同而无法统一范围,而是给成员国留下了自行决定的范围和空间。目前各国针对参加的多边条约也明确了在先权利的范围,主要以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强国都对在先权利做了相应规定,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的禁止或阻却理由。没有了相关立法明确在先权利,也就很难预防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更何况化解冲突了。

2 商标注册的预防。注册是防止冲突发生的第一道门槛,阻却商标申请注册是避免冲突的事前预防措施。目前很多国家都是采取的“注册原则”获得商标权,但也少数国家以“使用原则”取得商标权。在为了预防在先权利与其冲突,就有必要在商标审核时就对商标禁止使用和不予注册两种方式。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也规定了禁止使用和不予注册的预防措施。在我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了损害相应在先权利应禁止使用和不得注册。

3 行政程序的救济。若他人的注册商标难以预防导致损害到了在先权利,可以采取行政程序的救济措施。根据权利冲突类型可将纠纷解决机制分为以行政程序优先原则和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两种方式。无论何种类型的冲突解决都以行政程序方式优先为佳,也就是出现商标权之间的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先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出现在先权利和商标权冲突纠纷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则理应受理。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纠纷时,一般让当事人按照有关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解决,未能解决或超期作处理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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