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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使用商标作为域名不足以证明其真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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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一审知识产权和工业权民事法院(“ IP法院”)在2020年10月做出的裁决中指出,仅将主题商标用作域名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作为商标。

该决定涉及针对已注册超过五年但未在商标注册在土耳其范围内的相关服务中正确有效地使用的商标的非使用撤销行动所有者。

在基于不使用的撤销行动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知识产权法院通常会从法院指定的专家那里获取专家报告,以检查被告的证据和商业书籍。

在相关案件档案中,被告方提交了有关域名记录的证据,包括主题商标和使用该域名运营的网站的内容,在该域名中并未使用主题商标进行注册,但与注册时使用的形式完全不同。

该文件经过法院指定专家的审查,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在被告的商业记录以及其网站上,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因为该商标是为相关服务而注册的。但是,考虑到存在由使用了五年的主题商标组成的域名,足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但是,知识产权法院无视专家报告中的裁定,着重指出了出于商业目的在其注册范围内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要求的重要性,发现域名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足,并决定撤销该主题商标归因于未使用。

正如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在2017年发布的“使用证明指南”中所强调的那样,为了评估“真正的使用”,应根据商品的类型等标准对商标的使用进行单独评估。商标注册的服务或服务,销售额,是否根据商标的基本功能使用商标,是否根据相关商品或服务,所针对的客户环境以及规模确定了市场份额业务;并应根据所有这些标准检查是否有真正的用途。在最高上诉法院的最新裁决中,很明显,商标的使用如果在该域名下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没有该商标的其他商业用途,则仅作为域名就不能证明该商标的真实和认真使用。事实上,最高法院在2014年3月28日根据案情第2013/16785号决定和第2014/6143号决定中,不接受仅以域名和商标名称为准的主题商标的使用。商标使用,并指出使用该标志的方式应显示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联系,并应根据功能使用,以符合商标使用的条件。在相关决定中,强调了商标应放置在产品,其包装上,或在与服务标志相关的服务提供期间使用。也有人在使用的决定称商标独自一人在商业文件或目录不能被接受为商标使用。

在基于优先权所有权和恶意提出的另一项无效诉讼中,原告长时间不使用该案所涉及的商标作为域名,不被视为商标使用,并且该请求被驳回。原告无法证明其在该商标上的优先使用权。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一分庭于2017年1月1日根据第2016/3969号《案情》和第2017/5976号决定维持了这一决定。

在这方面,该裁决连同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为未来的争端树立了先例,并得出结论认为,仅将商标作为域名使用,不足以证明是真实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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