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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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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交际

作者:毕忠钊

商标撤销制度是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或不当使用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该注册商标给予撤销的制度。商标权取得的两种基本方式: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我国属于第一种,明确规定了商标权的归属,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占。现实中,由于注册商标的取得相对容易,导致商标注而不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商标中的“死商标”。也有部分企业及经营者盲目申请商标,频繁更换商标,成为闲置商标的主要来源。一些市场投机者对商标抢先注册,但真正能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并不多,造成大量商标闲置。同时,还有注册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以便注册成功后通过倒卖牟利,这也会导致很多商标无法真正在现实中得到使用。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影响他人注册使用,还丧失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商标的作用是为了辨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注而不用”导致商标大量闲置,违背了商标的价值及作用。商标的大量注册,也加重了商标管理部门的负担。商标注册数量每年仍高速增长,而商标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商标名组合数量非常有限。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率不断增大,另一方面商标闲置率居高不下,据保守估计全国注册商标的闲置率在30%以上。为了有效管理商标,商标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使用,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商标撤销制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学界通常简称为“撤三”)为其制度核心,“撤三”与否重在“使用”与否。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引发了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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