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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指导案例:3个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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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提高案件处理的一致性以及指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权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了5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至5)

前三个案件涉及商标侵权,第四个案件涉及分案专利申请,第五个案件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在本文中,我们总结了前三个商标用例,以供您参考。



案例1-“ DUN&BRADSTREET”商标侵权案

案例亮点:采用另一个人的注册商标在广告中的关键字和另一个显示器的注册商标在搜索结果页面构成商标使用。

利益相关者: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公司(上海邓白氏)

侵权人:上海张远信息咨询公司(上海张远)

上海邓白氏是美国邓白氏的子公司。授权使用有争议的商标“邓白氏”(拼音中的Deng Shi Bai;中文为Dun&Bradstreet)。上海张苑是美国邓白氏公司的前加盟商。

特许经营关系结束后,上海张苑以“ [DUN&BRADSTREET官方编码,国际认可的全球通用企业编码系统]”作为关键字来推广自己的业务。

结果,有八家企业错误地认为上海张远是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者。

截至案发时,上海张苑已收到将近18万元人民币的服务费。MSA决定上海张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应根据《商标法》第57.2条和第60条的规定,将罚款定为人民币540,000元。

很难在互联网环境中定义“使用”。关于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这种情况为关键字搜索定义了定义“使用”的标准。该标准规定,当关键字可以将互联网用户引导至第三方的网站,并使相关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网站与商标所有者关系时,关键字的使用应属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二案“老虎”商标侵权案

关键字:供应商豁免;侵权抗辩;会心;应该知道

案例亮点:卖方和供应商是否有股东交叉的就业产生重大关联关系,并用于文件供应商的商标申请是类似于真正的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因此,主管当局暗示卖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有争议的商标,因此不能被豁免。

权利人:Asics Corporation

侵权人:北京宏远利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在一次突击行动中,北京市MSA发现了北京宏远立德有限公司出售的带有伪造商标或徽标的假冒商品。

北京宏远里商贸有限公司与泉州奇石科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出售ASICS Tiger品牌的运动鞋。当MSA审理此案时,侵权人试图辩称它不知道该商品是假冒产品,因此应予以豁免。

但是,官员们发现,侵权人与泉州奇士科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即其供应商)有着本质的关系。

股东之间存在交叉雇佣关系,供应商试图申请与ASICS商标相似的商标。因此,侵权人关于不知道商品是假冒商品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侵权人的违法交易总额为11,154,707.24元。因此,海事局没收了6687双鞋,罚款55,773,536.20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声称自己不知道该商品是假冒产品,因此试图为卖方提供豁免。

但是,不知道还不足以要求供应商豁免。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卖方豁免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卖方不知道该商品是假冒产品;其次,卖方可以证明货物是合法取得的;第三,卖方可以提供有关货物提供者的信息。因此,即使侵权人不知道该商品是假冒产品,也仍然构成商标侵权;更不用说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知道商品是假冒产品


第三案“ CKS科顺”商标侵权案

关键字:销售侵权,劳动和物资合同,加工合同

案例重点:在签约工作中,承包商购买和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构成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侵权人: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科顺)

权利人:克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在定期检查中,武汉海事局在施工现场发现了60卷可疑的假冒科顺防水卷材。侵权人是建筑领域劳力和材料加工项目的承包商,他购买了假冒的“ CKS科顺”(CKS Keshun)产品。这些产品尚未付款且未使用。

MSA决定,尽管承包商实际上并未使用过这些产品,但购买假冒材料并打算在项目中使用这些产品被视为销售行为。

主管部门决定,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和销毁假冒商品,并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根据《商标法》第57条,侵权行为包括使用,销售,制造等。购买行为本身不被视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在“ CKS科顺”案中,购买行为本身被视为商标侵权。

MSA解释说,首先,在建筑和装修领域,承包商负责采购和建筑。承包商使用伪造商品是出于销售目的。因此,承包商不同于一般消费者。

其次,承包商计划在建筑中使用假冒商品,并将建筑结果交给客户。客户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因此,有争议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基础,这意味着法院和其他主管部门通常不受司法判例的约束。

然而,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近年来开始强调先例的重要性。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将鼓励知识产权法律从业人员借鉴先例进行一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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