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标制度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法是伴随商品交易以及市场的兴起而产生,并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可以说,商标法具有天然的市场和竞争属性。任何一次经济变革都会对商标法产生相应的影响,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是商标法演进的动力。《美国兰哈姆法》的颁布便是各州由区域性经济向联邦统一市场发展的产物,对于二十世纪初美国经济由地区经济合并成统一的联邦经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因特网在全球的普及更是加速了全球商品交易市场的形成。消费者能够以即时且廉价的方式获取几乎无限的信息,商品的全球流动和跨国电子商务已经在商业领域掀起了一股新的变革浪潮。在区域经济向世界经济、国家市场向全球市场演变的进程中,如果没有某种程度的域外执法,商标侵权者要么利用国际协调问题,要么躲在没有有效反垄断法或商标法的国家,严重影响全球市场的竞争秩序。” e 因此,商标法应当积极回应全球市场发展和商业格局的变化,正确协调商标权的地域性和商品全球流动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为全球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事实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商业利益的需要,已经开始对具有市场属性的法律进行域外适用。当前美国司法实践的趋势是不断扩大所谓市场性法规的域外适用范围,而限制非市场性法规的域外适用。 f 商标之所以受到保护,不在于其创造性,而是其所具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