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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在土耳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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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原则上,在一个国家/地区下达的法院命令仅在同一国家/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和后果。在土耳其,外国法院要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裁决,就必须得到土耳其法院的法律承认和/或执行。在编号为5718的国际私人和民事诉讼法典(“ IPCPC”)第50条和第59条之间,制定了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规,该法规确立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条件。

通常,知识产权受其保护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保护,并仅限于该国家/地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这些权利。因此,无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诸如注册,注销,知识产权无效以及确定和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的裁决。例如,由于在取消或被侵权,外国法院判决商标涉及到权利的商标在该国注册的,本地的取消商标在法国,同一商标的注册将不会具有取消在土耳其进行的本地注册的相同效果。同样,就土耳其目前的使用而言,法国的商标侵权行为也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这些问题完全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需要土耳其法院对案情进行审查。

虽然“承认”可以定义为这样的事实,即外国法院对已完结的民事案件的判决在土耳其具有相同的最终判决和证据权,而其内容没有改变;另一方面,“执法”确保外国法院关于已审结的民事案件的判决可以在土耳其执行,而不会改变其内容,就好像土耳其法院做出的判决一样,除了具有与最终判决相同的效果外。判断力和证据力。

但是,外国法院下达的赔偿命令,如果是基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求的,则可能会在执行赔偿判决时受到执行要求。此时,执法部门确保外国法院对在土耳其拥有资产的真实人或法人所判给的赔偿将在土耳其执行,就好像这是土耳其法院所判的最终判决一样。

授权和主管法院

公认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应提交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就案件而言,在执行外国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决定中,授权的法院是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和伊兹密尔提起的知识产权法院,但在没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其他省份,知识产权法院是由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一审民事法院将以知识产权法院的身份处理此类案件。

执法要求

IPCPC第54条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基本上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1.土耳其与应执行要求作出决定的国家之间应当互惠互利:

为了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应就互惠达成协议,或在土耳其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关于互惠的事实做法,该规定允许执行土耳其的判决。土耳其法院或为此目的在该国的实际做法。

2.该决定不应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外国法院裁决的主题不应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无法在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内执行和执行就主题事项作出的决定。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所有问题,例如这些权利的注册,取消,无效和取消,均在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内,不能执行。

在同一方向上,外国法院关于确定和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的裁决也不能在土耳其执行。为了接受知识产权的侵权,该权利应在土耳其进行注册,并且侵权索赔要求由土耳其法院对案件的案情进行审查,并且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3.该决定不应违背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院的裁决与公共秩序存在明显矛盾,则无法在土耳其执行。该法规的含义是,在土耳其执行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决不应产生明显违背公共秩序的结果。

4.本应给予被告抗辩权:

原则上,应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并向要求执行决定的人(被告)提供辩护权。如果没有适当地传唤或代理被告人到该法院或在该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了该决定,则该决定本身不会影响该决定的可执行性,这与做出该决定的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但是,如果被告基于上述问题之一在土耳其法院对强制执行请求提出异议并证明其案件,则该决定不能在土耳其执行。

执法案件中的程序

根据IPCPC第53条,强制执行请愿书必须包括:i)该国当局已正式批准的外国法院判决书的原件或副本,以及该判决书的经认证的译本,以及ii)经认证的文件由该国当局出示,表明该决定已经定稿,并提供经过认证的翻译。总而言之,从该规定中可以理解,应将经批准的外国法院判决书的公证和公证本以及定稿书连同其认证译文一并提交。根据IPCPC的第55条,将根据简单的判决程序对执行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第316条等规定了一种简单的判断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书面判决程序不同的是,在交换原告和答辩书的过程中,请愿书的交换阶段已经完成。这样做的目的是更快速,更实际地结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土耳其法院不会对具体事件进行详细审查;它将仅检查要求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否有能力根据程序要求执行。土耳其法院将不对具体事件进行详细审查;它将仅检查要求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否有能力根据程序要求执行。土耳其法院将不对具体事件进行详细审查;它将仅检查要求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否有能力根据程序要求执行。

禁止修订

在执行案件中,土耳其法院无权审查和评估在外国法院判决中适用的程序或判决中包含的重大和法律决定的准确性。土耳其法院只能检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执法案件中的执法要求。

因此,对于外国法院判决所涉及的重大事件和法律调查结果已被外国法院错误评估的事实,既不可能也不适合提出索赔,也没有要求重新提出这些要求的主张。 -由土耳其法院审查(例如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主张以及减少赔偿金额要求等),以便在执行程序中接受。

执法决定的影响

在IPCPC寻求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或全部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执行了外国法院的判决,则该判决将被视为土耳其法院的判决,其后果将与土耳其法院的判决相同。在外国法院执行与知识产权引起的赔偿有关的裁决的情况下,该裁决可以在土耳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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