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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释旨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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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SPC)和最高人民检察院(SPP)于2020年9月1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在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于2020年9月14日生效。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在这方面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来减少知识产权犯罪并创造有利于商业的环境的最新尝试。

内容

司法解释包括12条,主要是:

阐明盗用商业秘密的犯罪门槛以及计算损失和非法收益的方法;

列举可以确定商标假冒,版权盗版和盗用商业秘密的情况;

说明构成严重罪行(加重刑罚)和减轻罪行(加重刑罚)的构成。

盗用商业秘密的刑事门槛

司法解释的第4.1.1条降低了盗用商业秘密的刑事门槛,以涵盖以下情况:

盗用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的损害赔偿为人民币300,000元或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等于或超过300,000元人民币,则“对商业秘密所有人构成重大损害……”。

计算损失和非法收益的方法

第5条规定了计算损失和非法收益的方法:

合理的商业秘密许可费–这种方法适用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诉讼商业秘密并且尚未被他人披露,利用或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所有人的销售收入损失或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费(以较高者为准)–该方法适用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诉讼商业秘密并已被他人披露,利用或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所有人的销售收入损失–该方法适用于因违反协议或所有者的机密性要求而公开,利用或许可将诉讼商业秘密供他人使用的情况。

商业秘密所有人的销售收入损失–这种方法适用于被告获取,利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尽管知道:

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者

已因违反协议或所有者的机密性要求而被他人披露,利用或许可供他人使用。

第5条规定了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计算损失的情况,前提是诉讼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或由于盗用而失去了机密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能取决于诸如研发成本和实施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收益之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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