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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在先权利——自然人姓名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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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学刊罗爽童

为了对作为商标法中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首先有必要对姓名进行分类,笔者借鉴以理论体系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当中姓名的划分理论,将姓名分为强制姓名(Zwangsnamen)和选择姓名(Wahlnamen)[2]。

(一)强制姓名

强 制 姓 名(Zwangsnamen) 一 词是复 合 词,由Zwangs 与namen(姓名)两个名词复合而来。Zwangs有强制、强迫、约束的意思,并有两层含义:(1)各国姓名登记机关的强制性登记。国家机关强制所有自然人出生时必须拥有强制姓名,并且由国家机关签发的证件如我国的身份证、外国人的护照①加以证明,有公示效力,用于正式场合。强制姓名虽然可以变更,但是在一个时间点自然人的强制姓名是唯一的。(2)所有人都必须有强制姓名,与下文的仅仅是部分人才有的选择姓名形成了对比。在我国,强制姓名就是身份证上登记的本名。

(二)选择姓名

选择姓名(Wahlnamen)是部分自然人后天才有的姓名。选择姓名(Wahlnamen)一词也是复合词,由Wahl 与namen(姓名)两个名词复合而来。Wahl 作为德语前缀有挑选的意思。也有两层含义:(1)选择姓名是出生以后形成的,国家机关不强制每一个人都拥有选择姓名,某个人的选择姓名的数量和类别都可以从零到任意多个。(2)选择姓名可以是本人自己的选择,如自己取笔名、艺名、组合/ 乐队名,等等,这种在德国法中称为假名(Pseudonym)。选择姓名也可以由社会公众创造,在德国法中称为绰号(Spitznam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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