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2月8日在新德里的德里高等法院举行的MakeMyTrip诉MakeMyHappyJourney案中,对MakeMyHappyJourney授予永久禁令,认为被告无权辩护自己免受假冒和侵权指控的侵害。可能需要注意的是,该判决仅由原告主张被告的商标“ MakeMyHappyJourney”在电话,视觉,结构和概念上均类似于原告的注册商标“ Make My Trip”。它还指出,被告的徽标具有相似的配色方案,并且对“我的”的强调也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至少有15个在1999年商标法各个类别下的“ Make My Trip Marks”的注册所有人,并且奇怪的是,在本案未决期间注册了“ Make My”一词。有人坚称MAKEMYTRIP这个词对原告是唯一的,在其所有徽标中都特别突出了“我的”字样。申诉人争辩说,被选中的商标“ MakeMyHappyJouney”是专门为了创建具有欺骗性和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标而设计的。在被告未提出任何请求的情况下,法院裁定以Cost抵制“ MakeMyJourney”。
在Bigtree Entertainment Pvt Ltd诉D Sharma&Anr的德里高等法院一案中,(BookMyShow与BookMyEvent)),在2019年1月21日,被告通过在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辩护,得以扭转局面。Book My Event中的被告辩称,过去,原告和被告是许多在线票务和促销活动的合作伙伴,从而强调了与原告同时在市场上的存在。Book MyEvent通过记录许多使用相同域名前缀的公司的示例来进一步论证,并认为'BookMy'是该行业中广泛使用的通用术语,不能被任何特定的人专有。它还提到了涉及原告的一个珍贵案例,在该案例中,原告被拒绝发出强制令,并注意到“ BookMy”一词是在预订节目,活动,电影时广泛使用的通用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