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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卢森堡前知识产权制度的过渡时期即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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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拥有有吸引力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净收入和合格IP资产的收益免税80%。知识产权制度于2008年在卢森堡首次引入,但由于OECD BEPS项目的结果而受到欧盟的压力,该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废止。拥有从先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受益的知识产权资产的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6月30日结束的过渡期内(为净财富税目的于2021年1月1日)应用该资产。

卢森堡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自2018年起适用,完全符合OECD BEPS项目的成果。两种制度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合格的IP资产:与销售相关的IP资产,例如在旧IP体制下合格的商标,商标名称和域名。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此类知识产权资产不具备资格。

获得的知识产权资产:获得的知识产权资产可以从以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受益(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获得和非自行开发的知识产权不符合资格。

改进的联系方式:在以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资产的净收入可以完全受益于80%的豁免。卢森堡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经合组织在其BEPS行动5报告中所确立的所谓“修正的联系方式”相一致。根据修改后的联系方法,必须用联系比率调整来自合格IP资产的净收入(纳税人本身进行的研发活动越多,联系比率就越高)。调整后的净收入得益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的80%免税额。

仍将以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应用于其知识产权资产的纳税人应核实其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可以从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受益。否则,他们将无法在2021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受益于80%的豁免。因此,在2021年6月30日之后出售其IP资产而实现的任何收益将全部计入卢森堡收入税收包括增值部分,该增值部分发生在以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仍然适用的时期(即,没有划分)。

当IP资产涉及与营销相关的IP资产,已购买IP或纳税人将所有R&D活动外包给关联方时,当前的IP体制将尤其不可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考虑在过渡期结束之前重组这些IP资产(例如,通过集团内转让此类IP资产),以便任何潜在收益仍将受益于80%的豁免。对于任何重组或重组,应考虑任何潜在的DAC 6义务(例如,在标记E2和E3下)。

考虑到卢森堡税务机关未来可能会遇到的挑战,纳税人应考虑准备转让定价报告,以支持其IP资产集团内部转让的转让价格。但是,雇用少于250名员工且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4,300万欧元的纳税人不必编制评估报告来确定集团内部的销售价格。相反,他们可以在转让时使用一次总价值对IP资产进行估值,该总价值等于与IP资产的构成有直接经济关系的费用之和的110%,并且哪些费用减少了转让方对IP资产的征税基础转让的纳税年度和以前的纳税年度。如果IP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高于一次性估值,且接受方可以按公允市场价值对获得的IP资产进行估值,则这种一次性估价特别有利于税收。一次性评估的使用可能会受到DAC6报告的影响(例如,在Hallmark E1下)。

我们的税收和转让定价团队可以解答您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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