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主观要件:合理注意义务的尺度

主观要件:合理注意义务的尺度

热门标签:呼叫中心 地方门户网站 电销机器人多少钱一台 检查注册表项 苹果 国美全国运营中心 记事本 电话销售团队
来源:华南理工田宜鑫

江苏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在 “东风” 案中对于常佳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很明显出现了分歧,前者对于合理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者则不同,仅要求加工方对委托方的商标权权利归属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可见两者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尺度界定存在分歧,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更高的审查标准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标准应属个案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宋健法官表示:“考虑到涉外定牌加工业态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对外加工贸易政策,对国内加工企业附加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宜过度,以‘合理’为限”。

笔者认为,注意义务标准的高低应当与商标在国内的驰名程度有关,按照其驰名程度国内商标可分为三类:普通商标、具有一定有影响力的商标和驰名商标,那么加工方的注意义务应当随着商标驰名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加工方对委托方是否享有商标权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就应当认定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是,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和驰名商标,应当对加工方的注意义务提出较高要求。此外,对涉外定牌加工企业课以合理的注意义务,有助于提高其知识产权意识,能更好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标签:唐山 晋中 龙岩 那曲 信阳 乐山 包头 甘南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主观要件:合理注意义务的尺度》,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主观要件:合理注意义务的尺度》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