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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气味商标法体系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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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博览

总括来说,“保护私人权利”、“促进社会进步”的双重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保护私人权利方面,商标是沟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桥梁,是经营者推销产品最重要的工具,商标所具有的营销效益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具体而言,商标的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占据产品价格优势以提高边际利润、利用品牌延伸以降低新产品促销成本三个部分。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标志或符号”,背后有其深厚的宪法学财产权基础,不言而喻[2]。

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商标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消费者权益与竞争市场秩序。国际理论界一般分析,商标具有三大基本功能:指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投资宣传,从历史上来看,商标制度源于不正当竞争法和英美普通法中的欺诈诉讼,这两者都不是建立在商标权人的商业损失基础上的,而是以消费者是否已经或可能被欺诈作为基准。这也表明,商标法关注的真正核心问题,不是商标权人是否受到损失,而是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一直影响着商标法价值取向的位序。美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保护公众(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最重要的目标,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应当再发生权利冲突时退让于消费者利益。因为知识产权体系的多样性、其规范现象(即包含知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社会创新)的分殊化,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就是规范逻辑的差异。所以,知识产权法体系下的各部门法,应当在“3P原则”的基础上作出不同比例的价值排序与政策选择。

在无形财产权法的最上位阶,鉴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更广义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替代知识产权,以涵盖一切非物质形态利益所产生的权利[3],现阶段不宜攀高冒进,应当渐进立法,先确立无形财产权自身的内部体系,并预留司法实务的操作空间,待提升其法体系的形式合理性后,再处理与民法中传统有形财产权对接的问题。今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已订有“知识产权”,第94条至第97条分别规范了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特别发明权。日后,我国无形财产权(Immaterialgüterrecht)体系应当包含三类权利,即创造性成果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经营性标记权(如商标权、商号权)以及经营性信用权(如商誉权、特许权)。[4]在商标法的低下位阶,可以参考德国的新近立法例,将商标(Marken/Kennzeichen)广义化,涵盖著作名称(Werktitel)与企业标志(Unternehmenskennzeichen),并将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一并改纳入商标法,注重商标标志与著作权的链接、标志创作的人格属性。同时,可以在外观设计专利部分,通过现有的专利法给予某些类型的非传统商标适度保护,以满足私人的私权需要。应当注意,欧盟目前已经解除了非传统商标的图示性限制,预期未来该区域的审查标准将逐步向美国靠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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