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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商标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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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科技

位置。位置是位置商标区别其他类型商标的核心,具有显著性的标识在没有位置限定的情况下不能进行位置商标注册,可以直接通过申请其他类型的商标寻求商标法的保护。“红底鞋”商标由单一红色附着在高跟鞋底部构成,依据克里斯提·鲁布托提供的样图中将高跟鞋的外形用虚线标明用实线突出显示红色位置,北京高院承认位置是商标的构成要素:立体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指某种空间几何体,如商品本身的形状或商品的包装,但申请商标这种“位置+颜色”的组合标志不应被理解为三维标志。标识一般是颜色、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识,需以附着在特定的位置寻求位置商标保护。位置的指定限制功能是指标识应以特定的大小或比例固定在位置上,不代表位置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位置需是特殊的。

标识。标识是申请位置商标注册的前提,是位置商标取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商品上的某种特定位置,如果该位置极为特殊或独有,那么就具备了以“实用新型”来予以保护的资格,但若通过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则显然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北京高院认为“红底鞋”商标是被限制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但位置商标的标识不仅限于红底鞋案中单一颜色,还包括文字、图形、或者立体结构等以及它们的随机组合。部分学者认为位置商标中标识仅指可视性标识。2013年我国修法时将非可视性标志声音纳入商标的构成要素范围,所以位置商标的标识不应仅包括传统类型商标的可视性标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大力提倡创新的政策方针下,非可视性标识的位置商标在法律上也有存在的可能性,所以标识应是可视性标识以及非可视性标识。位置和标识是位置商标必不可少的因素,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成就。位置因标识有资格寻求商标法保护,标识因位置可以区分其他商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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