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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六成已主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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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向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了一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截至3月17日上午,此次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60%已由申请人主动撤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部分申请人无视高质量发展要求,提交了一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此类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违背专利制度初衷,如进入审查程序,不仅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造成知识产权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严重挫伤公众创新热情,损害我国知识产权声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并以局第75号令形式发布,增加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根据该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初向地方通报两批次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其中92%的申请被主动撤回,7%的申请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其余1%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后,正处于审查程序。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排查工作。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该类申请行为应采取的措施。根据《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月底向各地通报了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情况。相关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陆续主动撤回,初步实现了预期成效。



  据悉,为确保排查结果公正可信,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门工作组,明确排查标准,通过计算机辅助筛查和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手段,全面排查,仔细甄别,审慎决定,多个相关部门共同把关筛选后,提出有关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报意见,通过工作渠道下达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加以部署和推进。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此举将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全面提高专利质量,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奠定基础。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秘书长高永懿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为专利申请“正本清源”,从源头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这对于真正创新的企业、真正能够为企业创新服务的代理机构都是一大利好。



  3月11日,在充分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对各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对该类申请的审查和集中批量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后续工作,多措并举、协同发力,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对于此次及后续通报未及时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将依据《办法》以相关方式进一步要求其停止有关行为,并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申请人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依据《办法》寻求相关法律救济。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健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或公布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加强监督;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向引导,加大对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依法推动将该类申请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促进申请质量提高,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本报记者 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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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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